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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板私刻公章,国梁兄一戏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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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济宁银行与枣庄市丰源燃料有限公司签订《保理服务协议(有追索权明保理)》一份。 济宁银行与丰源公司签订上述保理服务协议后,派员持丰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前往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国梁处,对该笔保理业务进行核实。赵国

2013年12月11日,济宁银行与枣庄市丰源燃料有限公司签订《保理服务协议(有追索权明保理)》一份。

李老板私刻公章,国梁兄一戏保理商

济宁银行与丰源公司签订上述保理服务协议后,派员持丰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前往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国梁处,对该笔保理业务进行核实。赵国梁在济宁银行、丰源公司、兖矿煤化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加盖了兖矿煤化公司公章,同时向济宁银行工作人员提供了《说明》一份。

该《协议书》约定丰源公司以其持有的对兖矿煤化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向济宁银行申请融资的担保措施和主要还款来源,兖矿煤化公司对此债务进行确认,并承诺到期直接付款至指定的收款专户。该《应收账款通知书》记载了丰源公司开给兖矿煤化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基本信息和发票总额(12513780元),同时记载了丰源公司通知兖矿煤化公司和济宁银行,已将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济宁银行的事项。该《说明》记载了兖矿煤化公司财务部已将丰源公司开具的107张增值税发票入账,发票项下货款暂未支付。

2014年1月21日,济宁银行与丰源公司签订编号为济宁银行枣庄分行营业部支行贷字第201401211222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16日止。

济宁银行于当日向丰源公司发放85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后丰源公司偿还了部分本金,但出现欠息行为,截至2014年10月8日丰源公司共欠本金8098699.77元,利息379061.01元。借款合同到期后,丰源公司亦未偿还借款本息。济宁银行将丰源公司及兖矿煤化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备注:事后赵国梁仅认可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及发票目录)上盖章。经公安机关鉴定,《协议书》、《应收账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公章及《说明》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均系伪造。李国文与赵国梁亦均表示该印章系李国文伪造并交付赵国梁使用。

李老板私刻公章,国梁兄一戏保理商

法院认为:

兖矿煤化公司工作人员赵国梁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曾代表公司与济宁银行办理过保理等类似金融业务,亦未向济宁银行出示其取得过兖矿煤化公司办理保理业务事宜的授权,故赵国梁的无权代理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在客观上亦不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济宁银行在办理该业务过程中,未能对体现买卖合同及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慎审查,在到兖矿煤化公司实地核保时,未对赵国梁的真实身份予以严格核实,亦未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购销合同中兖矿煤化公司的代理人(购销合同中记载为郭目庆,真实性不确定)调查核实,故不能认定济宁银行在办理该保理业务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同时,兖矿煤化公司对赵国梁的无权代理行为并不知情,知情后也未追认,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济宁银行主张兖矿煤化公司在应收账款范围内承担丰源公司未清偿保理融资及利息等各项费用的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兖矿工作人员赵国梁拿着丰源公司伪造的假章,顺利的让丰源公司获得融资,而赵国良作为员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法院判定兖矿公司无责。这样的案件真是防不胜防。——商票小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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