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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公告引发热议,此“银票”非彼“银票”!

每日一贴 北子 评论

这个周末,好多朋友都将鞍钢在8月1日的公告发给北子,纷纷表示担心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兑付风险问题,担忧票据市场风险上升。北子也关注到这个公告,但从前期的信息中,北子又发现了蹊跷,最终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帮助下,北子明白了这其中的奥妙。 先看公告

鞍钢公告引发热议,此“银票”非彼“银票”!

这个周末,好多朋友都将鞍钢在8月1日的公告发给北子,纷纷表示担心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兑付风险问题,担忧票据市场风险上升。北子也关注到这个公告,但从前期的信息中,北子又发现了蹊跷,最终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帮助下,北子明白了这其中的奥妙。 先看公告截图:

鞍钢公告引发热议,此“银票”非彼“银票”!
鞍钢公告引发热议,此“银票”非彼“银票”!

刚看到公告,北子也好纳闷,一下子出现那么多银行承兑汇票违约,不科学啊!不符合逻辑呀!

再看鞍钢董秘的回答,却是暗藏玄机,惜字如金!

鞍钢公告引发热议,此“银票”非彼“银票”!

北子就开始纳闷了,为啥不肯说呀,主要是怕给人造成声誉风险?或者是票据承兑人谈好了?

但是,从中,北子还是猜测了一二,为啥董秘选择用“金融机构”这个词语,而不是直接是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这样更为明确的措辞?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包括银行 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北子猜测这些票可能为财务公司所开具的,而非普通商业银行。

果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中心支行解答了北子的疑惑。

原来此“银行承兑汇票”非彼“银行承兑汇票”啊!

所以,在鞍钢这个公告中,选择性的披露“银行承兑汇票”,而未告知是哪一类,这样的选择是否有深意,北子不得而知!

【延伸探讨】对于这个财务公司开具的票据到底是银票或者商票,最近也有很多朋友跟北子讨论。

北子是这么认为的:在票据法,本来就没有银票和商票之分,商业汇票的信用,看的是承兑人的信用,法律上仅有承兑人的身份。

在业务实务中,为了便于粗线条的区分信用,大家将银行为承兑人的叫做银行承兑汇票,企业为承兑人的叫做商业承兑汇票。

当然也有规定,最早的规定可能来自于《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北子认为,这个名称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特别是收票前)需要知道,票据的付款人就是承兑人,信用主要看承兑人。那么到期能不能收到钱的关键就在这里了!这对收票企业和收票银行是一样的!

我们期盼,未来在票交所大数据支持下,票据的信用可以不是简单的称为银票、商票分类,进一步做到更为细致的区分,然后甚至达到一个承兑人一个信用的维度。

鞍钢公告引发热议,此“银票”非彼“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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