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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承兑汇票贴现开户要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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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票据市场各类电票秒贴、线上贴现产品层出不穷,一方面代表了用票企业票据融资需求的旺盛,另一方面也是朝着解决票据市场的痛点之一的融资难融资不便利去改进。但与此同时,还是很多小伙伴对于过去票据贴现的开户要求有所忌惮。北子对制度做了一番简单梳

最近票据市场各类电票秒贴、线上贴现产品层出不穷,一方面代表了用票企业票据融资需求的旺盛,另一方面也是朝着解决票据市场的痛点之一的“融资难”“融资不便利”去改进。但与此同时,还是很多小伙伴对于过去票据贴现的开户要求有所忌惮。北子对制度做了一番简单梳理:

关于电子承兑汇票贴现开户要求的思考

制度一

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十八条规定“想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票交易关系;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从制度解读,本办法要求贴现业务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有贴现申请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那么单这个制度来看,目前的不开户贴现就存在那么一点点瑕疵了。

制度二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管理和债权债务关系。”

此办法规定中,没有限定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是必须开立在贴现银行,只是宽泛说在银行开立。此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层级应属于行政法规,高于一般的人民银行通知(规范性文件)。那么依据这个管理办法,层级高,发文在后,且没限定开户银行范围,目前的产品基本是基于这个制度依据而来的。

制度三

1997年9月29日《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发布,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签收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支付结算办法》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之后发布,其沿用了不限定银行的措辞。

制度四

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七、票据背书 第五十六条明确,“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自己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从司法解释解读,最高院认为个别行政规范的限制不影响票据背书的权利,票据权利不受是否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影响。这是从票据法角度,保障票据背书的有效性不受制度一的影响,法律权利没障碍。

综上,大家思考一下,从制度层面而言,《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立法层级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司法解释对未在贴现行开户的贴现票据权利给予了背书有效的法律保障,但这时候如果是行政管理具体操作层面的金融监管的要求,各位看官认为到底是应该怎么办鸭?

作者: 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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