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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接入机构电子渠道客户端功能建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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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接入机构电子渠道客户端功能建设指引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接入机构电子渠道客户端功能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票据业务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业务操作,统一接入机构电子渠道客户端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保障电票的流转和功能实现,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及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票据业务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票据业务平台,负责处理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回购、再贴现、质押、保证、追索等全生命周期业务,为票据行为提供成交、清算、结算服务,并为票据提供登记托管服务。

票交所负责建设运营票据业务系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接入机构是指接入票据业务系统为客户提供电票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接入机构电子渠道客户端是指接入机构为本机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电票操作应用的电子渠道客户端系统(以下简称“接入机构客户端”)。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所有接入票据业务系统并为客户提供电票操作应用服务的接入机构。

第二章 接入机构客户端基本要求

第六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具备电票的出票、承兑、收票、保证、质押、背书转让、贴现、提示付款、追索等全生命周期业务的发起和应答处理功能菜单,支持电票的签发、流转和到期处理。

第七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具备电票的票据查验、支付信用查询、不得转让标记撤销等信息类业务处理功能菜单,支持客户获取和维护票据相关信息。

第八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根据业务需要提供影像、附件信息上传等业务处理功能,提高客户端使用体验。

第九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功能菜单以及操作页面名称应含义清晰,方便操作。功能菜单应分类组织,建立目录索引。

第十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通过符合《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电子签名进行认证登录,签名认证信息应留存。

接入机构代理客户发起或应答业务的,应根据客户委托代理签章。

第十一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能兼容与不同类型接入机构的电票业务交互往来处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和供应链平台之间业务的顺畅对接。

接入机构不得对电票的跨机构承兑、贴现设置系统障碍。

第十二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向客户提示票据业务系统的各类业务运行时序。

客户于业务当日非票据业务系统运行时序内发起业务操作的,接入机构客户端应于下一个业务运行开放时间将客户操作指令送达票据业务系统。

客户于业务当日非清算时序内发起票据业务线上清算处理的,接入机构客户端应向客户提示票据资金的计划清算时间。

第三章 接入机构客户端菜单操作功能

第十三条 需由客户主动发起业务申请的,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提供业务申请的发起操作功能,并提供发起操作的撤销功能,支持客户对已发起、未被接收方应答的业务申请进行撤销。

需由客户主动发起业务应答的,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提供签收或拒绝的应答选项。已发起的业务应答不可撤销。

第十四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支持客户按照不同票据要素批量选择持有的多包票据,一次性发起业务申请操作。

第十五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为办理业务的客户自动展示其在本机构登记的客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信息等,不支持手动录入本方相关信息。

接入机构应确保以上客户信息与接入机构向票交所报备的信息一致。

第十六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支持本机构客户通过录入不同要素信息检索对手方机构并向其发起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参与者在票据业务系统的名称、代码或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等。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为办理业务的客户明确展示当前菜单功能办理的业务种类、业务金额、业务批次号、业务方向、业务日期、业务对手方、业务和资金清算状态、操作类型等业务相关的信息要素,确保客户明确知晓当前办理的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 除风险票据外,接入机构客户端应默认设置客户持有的票据为可转让、可分包。

客户选择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分包的,接入机构客户端应进行信息提示。

第十九条 客户以持有的票据包分包发起票据业务操作的,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按客户录入金额,根据票交所业务规则自动计算分包票据的子票区间,并向客户提示分包操作结果。

第二十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允许客户通过票据号码、票据金额、行为人名称、日期等要素查询票据,并对查询的票据提供统计、挑选票据发起业务操作等个性化管理功能。

第二十一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按《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票据包信息展示格式标准》(见附件),为客户提供标准化格式的票据包信息展示功能,分包后的票据包信息应独立记载和展示。

未完成承兑的电票可不向客户展示。如需展示,不得展示已承兑信息,并醒目注明“尚未完成承兑”。

第二十二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提供集中提示功能,将未完成的待处理任务、接入机构代客户发起或者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发起的业务操作信息及时通知客户。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向客户明确提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应答期限。

第二十三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根据票据业务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实时更新业务状态、票据信息,并控制和提示不同业务状态下可办理的票据业务种类。

未收到票据业务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收到票据业务系统返回的错误结果或其它涉及业务状态或票据信息变化的通知时,接入机构客户端应向客户提示相关信息,防止客户错误操作。

第二十四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支持客户选择线上清算,采用票款对付方式办理各类电票业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客户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票据业务且通过结算账户开户行办理业务资金清结算的,其结算账户开户行应为客户对相关票据的资金扣款确认申请提供应答功能并及时完成资金结算、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应根据票交所规定的计息公式提供贴现计息功能,支持卖方付息、买方付息、协议付息等多种计息方式。利息计算时贴现利率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接入机构客户端提供多包票据批量贴现功能的,利息和实付金额应采取先单包计算再加总计算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可提供票据业务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等相关服务协议在线签订及维护功能。

第二十八条 接入机构客户端可提供即时通讯工具通知功能,将业务相关提示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及时送达客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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