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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作出票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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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增信方式,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提升票据信用,促进票据流通。

如何有效作出票据保证?

1、票据保证的主要法律依据

规范票据保证的法律文件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具体来看:

《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业务的基本法律,对票据保证作了较全面的规范,规定了保证人应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第四一五条)、票据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第四十六条)、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第四十八条)、无效事由(第四十九条)以及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五十条)等。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规范票据业务的行政法规,其第十二条对适格的保证人作了进一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基于票据保证行为的要式性,明确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第六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是专门规范电票业务的部门规章,结合电票业务的特征,对被保证人的身份界定(第五十六条)、必要记载事项(第五十七条)等作了细化规定。

2、作出票据保证的注意事项

(1)票据保证人应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主体。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已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其之外的主体作为保证人,才可增强票据信用。此外,保证人需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能力,且不得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等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票据保证人的特定主体。

(2)票据保证需按规定在票据上记载必要事项。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欠缺“保证”字样,将不构成票据保证。对电子商业汇票而言,业务系统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进行了控制,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发起保证申请时,系统将这三类主体作为相应的被保证人,保证人对保证申请的签收日期为保证日期。

(3)票据保证不能附条件。《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的目的是促进票据流通,如允许票据保证附条件,持票人对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将具有不确定性,影响票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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