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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设立票据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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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融资是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有助于企业盘活所持票据。本期内容将介绍如何有效设立票据质权,避免发生争议。

如何有效设立票据质权?

1、票据设定质押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2、票据设定质押的实现方式

当事人设立票据质权,建议首先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明确担保具体事项,避免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持票人设立票据质权,应当通过设质背书方式实现,电子商业汇票设立质权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出质人名称;(二)质权人名称;(三)质押日期;(四)表明“质押”的字样;(五)出质人签章。

3、票据质押行为具有文义性特征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进行变更。针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文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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