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二被告(华仪风能、ST华仪)提起诉讼。诉讼要求如下:判令华仪风能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判令ST华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ST华仪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即: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通过与被告一(即:华仪风能)正常业务往来,于2018年12月28日取得了承兑人均为被告一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共6张,收票人均为原告,均由原告自持。汇票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兑付。原告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二被告(华仪风能、ST华仪)提起诉讼。诉讼要求如下:判令华仪风能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判令ST华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判令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立即向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及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方: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2、 被告一:华仪风能
被告二:华仪电气
3、诉讼请求:判令华仪风能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判令华仪电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与被告一正常业务往来,于2018年12月28日取得了承兑人均为被告一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共6张,收票人均为原告,均由原告自持。汇票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兑付。原告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二被告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