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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兑汇票银行无因性该付钱啊,为什么还有不付钱的情况呢?

银行承兑汇票 刘安琪 评论

刘老师,你好!承兑汇票,银行无因性该付钱啊,为什么还有不付钱的情况呢?为什么还需要权利人向出票人等义务人追索呢?

关于承兑汇票,银行无因性该付钱啊,为什么还有不付钱的情况呢?还需要权利人向出票人等义务人追索呢?

1.首先解释票据的无因性:​​

法条表述为: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无效等不影响票据效力。简而言之,即将票据的效力和签发票据的原因、背书转让的原因分开,使票据的受让方无需考虑之前流转环节中的原因,极大地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如,甲因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乙又将票据背书给丙,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哪怕被撤销,也不影响丙持有票据的效力。反之,若丙需要考虑甲乙交易的效力,那么票据的流通性将大打折扣。)​

2.银行承兑汇票是怎么回事​

如A是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本质是A委托银行向第三方无条件付款的指令(一般A需要先取得银行对它的授信,其符合开票条件,并向银行缴纳保证金。若A需要向B付款,则可以签发以B为出票人的汇票。银行见到A的指令后,即向B支付票面金额。嗣后,A再向银行支付相对应金额和开票手续费。)​

现实中,远期承兑汇票居多(即收款人B无法要求立即兑付,需等到到期日后,方可要求兑付),B在获得兑付前,可以将票据继续向后背书转让,最后待到票据到期,由持票人请求银行兑付即可。​

3.关于银行可能拒绝承兑或付款的原因​

银行拒绝承兑或付款的原因包括:​

(1)出票人未缴足保证金的,银行可拒绝承兑(对远期汇票,必须经承兑,到期日后才会付款。否则,并不对银行产生付款的约束性)​

(2)票据在流转中自身有瑕疵或者缺陷,如:​

①承兑汇票出票人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曾进行过更改,导致票据无效;被银行发现

②票据背书不连续,银行要求持票人补齐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而无法补齐或者取得证据的

③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而收款人继续背书转让的

④票据上出现压章,折痕、污渍导致验印无法通过的​​

⑤背书粘单骑缝章无法辨识的

​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承兑汇票持票人又向后背书,构成了期后背书

(3)银行作为付款人,对持票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如持票人欠银行到期贷款未清偿),银行可以行使对人的抗辩权​

若存在上述情形,银行得拒绝付款或承兑,并应当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说明。意味着,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此时应当行使第二顺序的权利即向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追索。​

对承兑汇票持票人而言,显然行使付款请求权(对银行),是最简单的。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时候,仍得以向其他商主体追索,最终获得付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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