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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提存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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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6年10月31日,L省B公司与山西省A公司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金额达2亿元。合同约定:承兑期限为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在承兑到期日前的2017年9月份,A公司多次与B公司电话沟通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相关事宜,但B公司工作人员以领导不

案情概况

2016年10月31日,L省B公司与山西省A公司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金额达2亿元。合同约定:承兑期限为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在承兑到期日前的2017年9月份,A公司多次与B公司电话沟通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相关事宜,但B公司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公司停电等种种理由拒不确认汇票交付的日期和方式。承兑期限内,A公司多次采取现场和邮寄的方式向B公司交付汇票,B公司均拒不接受。情况十分紧急,A公司如果不能按时交付,就存在B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相关金额的风险,A公司可能就面临着资金链断裂,公司破产,职工失业和承担巨额赔偿的严重后果。

在多方咨询后,A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山西省太原市某公证处,请求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员郑某审查了A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及A公司交付票据未果的证明材料等。受理案件后,公证员告知了A公司办理该项公证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考虑到本次提存物品体积小、价值高、易损毁,公证员在省城某商业银行开具了用以存放承兑汇票的银行保管箱,制作了《提存物验收情况记录表》,后对A公司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了提存公证,出具了《提存证明书》。随后山西省太原市某公证处又对B公司进行了《提存通知书》的邮寄送达通知和现场送达通知。至此提存公证顺利办结,A公司获得了已按期交付汇票的有力证据。

商业承兑汇票提存公证事务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申请将债的标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债务就视为履行了,在本案中即为这种情况;另一类可以以买卖合同为例加以说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将价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卖方据以发货,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款项,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

2、以债务清偿为目的的债务人单方办理的提存公证应着重审查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存之债和产生的依据一般为合同(协议)、赠与书、司法文书以及行政决定等。其次应审查提存标的与债之标的是否相符,如两者不符或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员应告知提存人如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则不能产生提存公证的效力,并将上述条件记载下来,由提存人确认签字。此类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3、提存公证办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存的理由: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提存的要件:必须有合法的提存人;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方法: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的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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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后者负妥善保管义务。提存部门与债权人责任归属: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存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在法律的适用上要加以区分。

5、提存通知书的送达可采取邮寄送达通知、现场送达通知以及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要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一个月内同一刊物刊登三次,但采取刊登方式通知的必须在提存时候六十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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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意义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在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信用体系并不健全的今天,提存公证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的 “必需品”,能够有效保证交易安全的法律手段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它的范围必将日益广泛,提存公证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活动,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民和法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提存公证为社会经济服务提供了更多用武之地。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

3、《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

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

5、《提存公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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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有名词解释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清偿提存: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清偿提存公证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种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提存: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他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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