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线上贴现”业务方案上海票据交易所(2022.06)
目录
1 概述
1.1 业务功能
1.2 业务主体
1.3 与贴现通业务的关系
1.4工程实施
1.5过渡期安排
2 业务流程
2.1 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
2.2 企业签约
2.2.1 签约需求登记
2.2.2 企业签约
2.3 委托信息登记
2.4 询价交易
2.4.1 意向询价
2.4.2 挂牌询价
2.4.3 对话报价
2.5 清算结算
2.5.1 票据业务系统票据
2.5.2 原ECDS票据
2.6开户行处理
1 概述
贴现是实现票据融资功能最为重要的业务环节,特别是对处于产业链弱势地位的民营小微企业而言,贴现在其日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2021年9月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票据贴现融资,缓解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
为促进线上贴现业务发展,提升贴现融资效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在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建设了“线上贴现”业务模块,提供贴现业务的线上询价、线上成交等功能,为票据市场提供集中统一的线上贴现功能支持,实现企业贴现业务一体化、全线上办理,推进贴现融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票据市场转型升级,更好地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贴现融资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1 业务功能
“线上贴现”业务模块为全市场成员提供贴现业务的协议签署、贴现询价、线上成交以及清算结算等功能。票据经纪机构通过“线上贴现”业务模块为其企业客户提供贴现询价等服务,贴现机构通过“线上贴现”业务模块予以应答。供应链票据可以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线上贴现业务。
1.2 业务主体
贴现申请人,是指具有贴现意向的持票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贴现机构,是指具备票据贴现业务办理资质的金融机构。
票据经纪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备案的票据经纪机构。
1.3 与贴现通业务的关系
“线上贴现”业务模块在充分继承原有贴现通业务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了升级优化。票据经纪机构在接入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前,可以继续使用原贴现通客户端或直连接口办理贴现通业务,接入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后,应当通过“线上贴现”业务直连报文办理贴现通业务。
原本通过客户端或直连接口参与贴现通业务的贴现机构,在接入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前,可以继续使用原功能模块处理贴现通业务;接入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后,应当通过“线上贴现”业务直连报文开展业务。
1.4工程实施
“线上贴现”业务直连报文在《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直连接口规范V1.1》票据产品分册内,分为票据经纪机构类、供应链平台类和贴现机构类。
序号 | 适用对象 | 功能模块 | 报文 |
1 | 经纪/平台 | 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 | 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维护申请报文 |
2 | 贴现申请人登记解除申请报文 | ||
3 | 贴现申请人信息查询申请报文 | ||
4 | 经纪 | 委托信息登记 | 贴现委托信息登记申请报文 |
5 | 贴现委托解除登记申请报文 | ||
6 | 贴现委托失效通知报文 | ||
7 | 贴现委托信息查询申请报文 | ||
8 | 贴现委托信息查询应答报文 | ||
9 | 经纪/平台 | 企业签约 | 贴现申请人签约申请报文 |
10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申请人签约应答报文 | |
11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申请人明细信息下发报文 | |
12 | 经纪/平台 | 签约状态查询申请报文 | |
13 | 经纪/平台/贴现 | 签约状态查询应答报文 | |
14 | 经纪/平台 | 签约需求通知报文 | |
15 | 贴现 | 签约状态通知报文 | |
16 | 经纪/平台/贴现 | 意向询价 | 贴现意向询价发送修改申请报文 |
17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意向询价转发报文 | |
18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意向询价应答报文 | |
19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意向询价撤销报文 | |
20 | 经纪/平台 | 挂牌询价 | 贴现挂牌询价发送申请报文 |
21 | 贴现 | 贴现挂牌询价转发报文 | |
22 | 贴现 | 贴现挂牌询价应答报文 | |
23 | 贴现 | 贴现摘牌通知报文 | |
24 | 经纪/平台 | 贴现挂牌询价撤销报文 | |
25 | 经纪/平台/贴现 | 对话报价 | 贴现对话报价发送修改申请报文 |
26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对话报价转发报文 | |
27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对话报价应答报文 | |
28 | 贴现 | 通用报文 | 线上贴现专用转发报文 |
29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 | |
30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业务交易确认报文 | |
31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意向成交通知报文 | |
32 | 经纪/平台/贴现 | 贴现结算结果通知报文 |
直连接入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具有贴现业务办理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票交所公布的工程实施计划(附件2)上线“线上贴现”贴现类报文功能。
1.5过渡期安排
原贴现通直连功能将于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上线时停止新增接入申请,2023年10月7日全部停用。
原贴现通客户端意向询价模块于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上线时关闭,其余功能(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企业签约、ECDS票据的挂牌询价和对话报价等)长期内仍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业务安排详见附件3。
2 业务流程
2.1 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
[功能概述]
票据经纪机构在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前,应当将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至票交所。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线上贴现业务前,应当通过供应链平台将信息登记至票交所。
[业务流程]
1. 票据经纪机构向票交所提交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线上贴现业务的,应通过供应链平台提交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
2. 票交所返回登记结果。
3. 票交所对登记信息记录入库,以备后续签约等场景调用。
4. 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完成后,票据经纪机构、企业可以查询、修改或删除已登记信息。
[校验规则]
1.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完成后,票据经纪机构才能为贴现申请人提供签约、贴现询价等服务功能。企业在完成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后,才能通过供应链平台办理签约、贴现询价等业务。
2.票据经纪机构仍沿用“登记机构参数”,以控制其内部信息登记分支机构和询价分支机构之间的对应关系。
2.2 企业签约
2.2.1 签约需求登记
[功能概述]
贴现机构将签约所需材料清单、相关要求等登记至票交所,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展示给企业。
[业务流程]
1.贴现机构一级机构管理员在票据业务系统客户端登记签约所需材料清单、相关要求(如对贴现申请人的地域要求、经营年限要求、贴现发票申领方式等)[1],选择发送范围。登记路径为:机构管理->线上贴现管理->贴现机构签约管理。
2.票交所将相关签约要求,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展示给企业。
2.2.2 企业签约
[功能概述]
贴现申请人选择贴现机构,提交相应材料,贴现机构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后,完成贴现业务准入。
[业务流程]
1.贴现申请人根据贴现机构签约要求,上传相应材料,发起业务申请。
2.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根据贴现申请人申请,形成“贴现申请人签约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
3.票交所通过“通用业务确认报文”反馈处理结果。
4.票交所将签约申请转发给贴现机构,向贴现机构发送“线上贴现专用转发报文”“贴现申请人明细信息下发报文”。
5.贴现机构对贴现申请人资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过“贴现申请人签约应答报文”反馈给票交所。
6.票交所通过“通用业务确认报文”向贴现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7.票交所将贴现机构审核结果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转发给企业。
8.签约申请发起后,贴现申请人可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向贴现机构查询签约结果、签约有效期、额度使用情况等,使用“签约状态查询申请报文”发起,贴现机构使用“签约状态查询应答报文”应答。
贴现机构修改或作废贴现额度的,应当使用“签约状态通知报文”报送票交所。
[校验规则]
签约申请当日不清理,贴现机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应答。票交所将在第15日日终,对未应答的签约申请予以清退,向发起方和接收方分别下发“通用业务通知报文”。
2.3 委托信息登记
[功能概述]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在接受贴现申请人委托后,将委托利率、委托有效期等登记至票交所。该功能仅适用于票据经纪机构发起的原ECDS票据业务,其他类业务无需进行委托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1.贴现申请人挑选拟贴现票据,委托给票据经纪机构代为询价,明确委托利率上限、委托有效期。
2.票据经纪机构根据委托,形成“贴现委托信息登记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
3.票交所通过“通用业务确认报文”向票据经纪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校验规则]
相关票据当前持有人应当为贴现申请人,票据状态符合可贴现的状态,未处于其他票据经纪机构委托过程。
2.4 询价交易
2.4.1 意向询价
[功能概述]
贴现申请人自行或授权票据经纪机构对指定票据发起意向询价,贴现机构应答反馈贴现价格。贴现机构也可以通过意向询价发布贴入需求。
[业务流程]
场景一:贴现机构发布贴入需求
1.贴现机构将贴入需求发送给票交所。
2.票交所向贴现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3.票交所将相关信息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展示给企业。
4.贴现申请人(或经贴现申请人授权的票据经纪机构)选择贴现机构,发起对话报价,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通过对话报价达成成交。转对话报价后,原意向询价单当日仍有效。
场景二:贴现申请人发起意向询价
1.贴现申请人选择票据,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发起意向询价,或授权票据经纪机构代为发起意向询价,票据经纪机构形成“贴现意向询价发送修改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贴现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供应链平台,对供应链票据发起意向询价,供应链平台根据申请形成“贴现意向询价发送修改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
2.票交所通过“贴现业务交易确认报文”反馈处理结果。
3.票交所将意向询价转发给贴现机构,发送“贴现意向询价转发报文”。
4.贴现机构对意向询价进行应答,通过“贴现意向询价应答报文”向票交所提交应答结果,明确是否可办理贴现以及可贴现利率。
5.票交所通过“贴现业务交易确认报文”向贴现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6.票交所将应答结果转发给票据经纪机构,或通过供应链平台转发给企业。
7.贴现申请人(或经贴现申请人授权的票据经纪机构)选择一家贴现机构,发起对话报价,票交所向其他贴现机构下发“贴现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通知询价终止,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通过对话报价达成成交。
贴现申请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发起的意向询价,均由贴现申请人自行签章。
[校验规则]
一笔意向询价可包含多张票据(包),但票据(包)当前所在的业务办理渠道类型(金融机构、供应链平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当一致。
2.4.2 挂牌询价
[功能概述]
贴现申请人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对指定票据设定贴现利率后,发起挂牌询价,贴现机构摘牌成交。
[业务流程]
1.贴现申请人选择票据,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发起挂牌询价,或授权票据经纪机构代为发起挂牌询价,票据经纪机构形成“贴现挂牌询价发送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贴现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供应链平台,对供应链票据发起挂牌询价,供应链平台根据申请形成“贴现挂牌询价发送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
2.票交所对相关票据进行锁定,通过“贴现业务交易确认报文”反馈处理结果。
3.票交所将挂牌询价转发给贴现机构,发送“贴现挂牌询价转发报文”。
4.有贴现意向的贴现机构,通过“贴现挂牌询价应答报文”向票交所提交“摘牌”应答。
5.票交所向已摘牌贴现机构发送“贴现摘牌通知报文”、“票据详细信息下发报文”,通过“贴现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通知挂牌方和其他贴现机构,其他贴现机构无法再次摘牌。
6.已摘牌的贴现机构进行贴现业务审批,通过“贴现挂牌询价应答报文”向票交所提交成交或取消摘牌的应答。
应答成交的,票交所生成意向成交单,向业务双方发送“贴现意向成交通知报文”。
应答取消摘牌的,票交所向业务双方和其他贴现机构发送“贴现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其他贴现机构可以再次摘牌。
对于允许议价的挂牌询价,摘牌贴现机构可以将相关询价转为对话报价。
贴现申请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发起的挂牌询价,均由贴现申请人自行签章。
[校验规则]
1.一笔挂牌询价仅包含一张票据(包)。
2.挂牌询价期间票交所对相关票据予以锁定。
2.4.3 对话报价
[功能概述]
贴现双方可以通过对话报价确定最终贴现意向,对话报价中交易要素需完整、明确。
[业务流程]
1.贴现申请人(或经贴现申请人授权的票据经纪机构)收到贴现意向询价后,或贴现机构摘牌后,可以向对方发起对话报价,形成“贴现对话报价发送修改申请报文”发送给票交所。
2.票交所通过“贴现业务交易确认报文”反馈处理结果。
3.票交所向对话报价接收方,转发“贴现对话报价转发报文”、“票据详细信息下发报文”。
4.对话报价接收方向票交所发送“贴现对话报价应答报文”,对对话报价进行“成交”或“终止”应答,或者修改对话报价内容要素后反馈至对话报价发起方。
5.对话报价一方应答成交后,票交所生成意向成交单,向业务双方发送“贴现意向成交通知报文”,进入清算结算流程。
贴现申请人通过供应链平台发起的对话报价,均由贴现申请人自行签章。
[校验规则]
1.一笔对话报价可包含多张票据(包),但票据(包)当前所在的业务办理渠道类型(金融机构、供应链平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当一致。
2.对话报价期间票交所对相关票据予以锁定。
2.5 清算结算
2.5.1 票据业务系统票据
[功能概述]
对于通过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签发的票据,贴现双方成交后票交所系统自动完成贴现业务的清算结算和票据权属的变更,生成结算交割单。
[业务流程]
1. 意向成交单生成后,票交所系统进行清算结算,若结算方式为“票款对付(DVP)”,系统自动完成资金划付并变更票据权属;若结算方式为“纯票过户(FOP)”,系统自动变更票据权属。
2. 票交所下发“贴现结算结果通知报文”,通过票据经纪机构、供应链平台向贴现申请人通知结算结果。
3. 票交所向收付款双方发送“通用结算结果通知报文”,通知结算结果;若票据经纪机构与贴出票据不属于同一业务办理渠道,票交所还将以“通用票据信息变更通知”通知原票据开户行/供应链平台权属变更情况。
[校验规则]
1.对于通过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签发的票据,票交所按照意向成交单中所有票据进行整包清算,发送一次结算结果通知。
2.对于结算方式为DVP的业务,意向成交需要在系统清算结算时序内。
2.5.2 原ECDS票据
[功能概述]
业务过渡期间,对于通过原ECDS签发的票据,贴现双方需按照意向成交单自行完成贴现业务,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将对原ECDS清算结果与意向成交单进行比对,生成结算交割单。
[业务流程]
1.贴现双方根据意向成交单内容,自行通过原ECDS办理完成买断式贴现业务。
2.票据业务系统对原ECDS清算结果和意向成交单的结算日、票据信息、贴现申请人信息、贴现机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向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下发“贴现结算结果通知报文”。
[校验规则]
1.原ECDS买断式贴现的票据号码应当与意向成交单的票据号码一致。
2.原ECDS买断式贴现签收报文日期应当与意向成交单的结算日一致。
3.原ECDS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应当与意向成交单贴现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一致。
4.原ECDS贴入人开户行行号应当与意向成交单贴入方账户信息-开户行行号一致,对于原ECDS代理接入的机构,原ECDS贴入人账号还应与意向成交单贴入方账户信息-账号一致。
5.票据业务系统根据原ECDS清算结果,逐张下发结算结果通知。
2.6开户行处理
对于通过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签发的票据,“线上贴现”业务触发的票据锁定、解锁、权属变更等情况,金融机构、供应链平台应当根据票交所下发的“通用票据信息变更通知”进行相关处理。
[1] “线上贴现”业务中,贴现合同由贴现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意向成交单、相关业务规则构成。贴现机构在此处上传的贴现协议视为补充协议,如无必要,无需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