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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商票兑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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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1财经收到读者徐先生的一则爆料称,其所在的公司持有四张承兑人为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兑金额共计人民币为2000万元的电子汇票。

徐先生的公司将这四张票出质给了建行贵溪支行,票据已经逾期数月仍没有承兑,冀中能源集团财务相关负责人说11月30日前会解决相关问题,而现在已近年底,负责人没有任何表态及解决方案,对方也不再接听徐先生拨打的电话。

此时徐先生还看到上海票据交易所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的票据承兑信用信息中显示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兑票据的累计逾期和逾期金额都显示为0。

根据徐先生提供的电子票据票面信息显示,有一张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其余三张票据的出票日期均为11月9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8月20日与10月26日。票据状态都为逾期提示付款代签收。出票人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承兑人为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每张票据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冀中能源商票兑付困难
冀中能源商票兑付困难
冀中能源商票兑付困难
冀中能源商票兑付困难
(票面关键信息已做模糊处理)

票交所显示未逾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查询到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10月1日、11月1日、在12月1日披露的票据承兑信用信息中显示累计逾期发生额及逾期余额均显示为0。

冀中能源商票兑付困难

根据《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规定,上海票交所运营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信息包括两类,一是商业汇票承兑信息,二是承兑信用信息。第九条规定了商业汇票承兑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第十条规定了承兑人披露信息时间,承兑人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披露包括承兑累计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

第十八条规定,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仅对承兑人注册后发生的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进行推送和比对。承兑人注册完成日前发生的承兑业务信息及逾期信息不纳入承兑信用信息统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拨打上海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电话问询得知上海票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于2021年8月1日正式运营,目前只对“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1日起且收款人已签收票据的承兑数据”进行了统计,故徐先生曝光出相关的逾期信息未被收录进平台中。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薛永奎顾问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9号公告相关规定,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兑人不披露承兑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延迟、或者持续逾期的情况下,对承兑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时应当“审慎”。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洁律师也表示,上市公司应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等规定,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布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同时,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持票人应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的王舰杰顾问向记者表示,建行贵溪支行作为质押权人,是可以直接向徐先生公司主张债权的。为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建行贵溪支行可以诉讼标的额为限,向法院申请对徐先生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冻结徐先生公司的银行账户、对外投资公司的股权,或者查封其名下不动产等。

高洁律师表示,作为票据持有人的徐先生公司首先应行使付款请求权: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多种方式提示付款。目前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常见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在此种状态下持票人只有等待承兑人签收付款,如承兑人一直未予签收,持票人面临既未得到承兑,也未拒付的情况,实践中对此种状态是否构成拒付存在争议。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承兑人这种“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拒付行为,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但仍建议持票人在到期出票日后,采取多种方式同时提示付款。

第二,取得拒付证明: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据。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因此,取得拒付证明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

第三,行使追索权:在提示付款到期后可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多方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第四,可就票据金额提起债权纠纷。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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