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分,票据债务人有主次之别,票据时效因不同的权利对不同的债务人有长短之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汇票权利时效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为2年,从到期日起算;
二是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为6个月,从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三是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为3个月,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间及时行使票据权利的,随着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将丧失相应的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