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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关于持票人部分放弃追索权的约定应当如何理解?

票据手册 票交所 评论

《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在第三条承诺与遵守中约定持票人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因此,在票交所内发生的票据转贴现交易,转贴现卖出方卖出票据后除作为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贴现人以外,持票人对转贴现卖出方无追索权。《主协议》关于持票人部分放弃追索权的约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提高交易效率。约定持票人部分放弃追索权,可以减少买入方交易过程中甄别交易对手资质方面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将注意力集中于票据信用主体和其他交易要素,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节约风险资本占用,提高交易活跃程度。对于卖出方而言,如果既不是贴现人,又不是票据保证人,由于持票人放弃追索权的约定,可以不再计量相关票据的风险资产,有利于促进交易的活跃度。

第三,优化追索流程,增强对持票人的保护。票交所通过《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和《主协议》等相关制度明确了持票人在追索中的追索对象和追索顺序,以上规则和制度既提高了追索的效率,又保证了持票人可通过追索流程获得清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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