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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背书错误怎么办?不要慌《票据法》了解一下

银行承兑汇票 wgjto 评论

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法院判令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某支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机械有限公司票据金额相当利益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通过背书方式合法取得某票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山西某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1日,到期日为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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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票面因被背书人“太原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失误,背书章加盖不清晰;“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原”字书写错误,而其在2016年6月30日才出具相关证明,后又因原告工作人员的交接失误未在规定时间内托收造成票据延期,但是原告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被告作为承兑人应该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上的金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票据权利已经丧失,被告已无付款义务;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因该承兑汇票受有利益,应请求出票人返还票据利益;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是合法持票人,无法证明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诉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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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经背书转让取得某银行承兑汇票且为该汇票的最后持票人,该汇票虽有瑕疵,但通过4份汇票证明予以了补正,应为合法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持有的汇票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原告对该汇票仍享有民事权利。原告可以请求出票人即山西某钢铁有限公司或者承兑人即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因出票人山西某钢铁有限公司已足额将银行承兑汇票款20万元支付至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现仍由被告持有。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相当利益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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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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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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