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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

电子承兑汇票 问天票据网 评论

商业汇票业务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支付结算、信用保证、资金融通等多种重要作用。因其高效、安全、便捷在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与传统纸质承兑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在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

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流转和处置,全程线上电子化操作,免除了在途流转、挂失、托收的成本,大大简化了交易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票据,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避免了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更加安全可靠。

电子商业汇票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机构以外的企业或法人组织承兑存在一定的风险里。所以企业在接收电子商业汇票的时候尽量选择接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那么,企业在票据不获付款需行使追索权时应如何举证?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中应当提供拒绝证明,持票人能否在诉讼中提供合法有效的拒绝证明。对诉讼的结果有比较重大的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以是否发生被拒绝付款,分为拒绝付款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

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的付款行为。如企业C被承兑人D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前手A、B进行追索。此时诉讼中应当如何举证?

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D在收到C的提示付款申请后拒绝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根据D在拒绝付款时选择的拒付理由,自动生成相应的票据拒付状态。C只需要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凭该被拒付的票据状态即可在线上发起对前手A、B的追索。在拒付追索的诉讼中,拒付证明即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

近期法院在审理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的案件中出现了一种新情况,持票人甲就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人乙某财务公司提示付款后,乙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操作签收,导致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此时甲除了等待乙签收以外,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也无法取得拒付证明。此时甲能否行使拒付追索的权利呢?我们认为乙不予签收的该行为已经构成实质拒付,甲可以以据此行使拒付追索的权利,甲需要提供拒付证明即为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不予签收的记录。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

非拒付追索比较少见,非拒付追索是指没有被拒绝付款,只要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即可发起追索权,行使追索权。该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 承兑人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二 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如果企业不能判定承兑人出现了以上两周法定事由的

需谨慎选择非拒付追索,否则无法在诉讼中提供非拒付追索的有关证明,将面临着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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