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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拒付追索包含的两种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电子承兑汇票 郭玉棉 票据理论与实 评论

前言:自从票交所2020年10月23号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以后,许多人对电票被拒付后,持票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利向所有人行使追索权?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总之一句话,对票交所的下图所示迷迷糊糊:

电票拒付追索包含的两种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下面,就上图所示的清形及其法律后果,希望通过解答,疑惑者能够在知其然的同时,也知其所以然:

一、首先,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票据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1、其中,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2、其中,非拒付追索是指: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可见,只有当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况下,因为承兑人作为票据第一付款人无法进行事实上的结算了,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持票人有权以此为由,取得了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等】证据,可以直接向票据前手那些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此时就属于“非拒付的追索”

二、其次,拒付追索又包含两种清形:

其一:电票系统状态(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其二:电票系统状态(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一) 、其中之一:取得拒付证明后,只能向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无权向票据上其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清形适用于: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向承兑人进行了提示付款,此时如果被拒付,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无权向票据上其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为什么呢?

理由是: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向承兑人进行了提示付款,因此时票据尚未到期,持票人的前手即:其他背书人(除保证人之外)承担票据被拒付后的付款义务的时间条件尚未满足,因此此时无权向其他票据所有人行使追索权;

(二)、其中之二:电票系统状态(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此种清形适用于:在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绝后,才有权向票据所有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时,票据被拒付后,其他背书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已经满足。

三、最后强调一下三个节点:票据到期前、票据到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

尤其第三个节点很重要,即:持票人只有在(票据到期后且票据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作出提示付款的指令(意思表示),此时票据被拒付,持票人向票据上其他所有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才满足。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上面的内容就可以解释下图的处理逻辑了:

电票拒付追索包含的两种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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