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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票据交易中的违约和终止事件?如果发生交易违约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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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通用条款对于违约事件进行了约定,交易一方发生以下事件的即构成对协议另一方的违约:

(1)交易一方未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

(2)交易一方明示或拒绝履行协议义务;

(3)交易一方作出的某项声明与保证被证实存在不实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

(4)在交易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后明示或拒绝履行协议义务;

(5)交易一方发生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和解、启动破产程序、被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后丧失履约能力以及类似以上效果的事件;

(6)持续未履行协议项下其他义务。

《主协议》通用条款对于终止事件进行了约定,发生终止事件的,受终止事件影响的一方(以下简称受影响方)构成(1)或(6)违约事件的,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同时构成(2)至(5)违约事件则受影响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主协议约定的终止事件包括:

(1)在交易达成后,由于适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变动导致履行或维持该笔交易变得不合法或不合规,或遵守关于该笔交易的交易协议下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合法或不合规。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履行交易下的义务或遵守交易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且不可抗力导致的上述情形从发生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后仍然持续。

协议双方处理违约事件时可按照《主协议》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涉及特别条款对违约处理有特别约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条款。

《主协议》通用条款第九条对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如果交易一方发生违约事件,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一致,守约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发生违约事件的交易,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交易。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交易一方发生违约事件后,守约方拟提前终止协议的,需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通知违约方,并在通知中列明双方在提前终止日互相应该支付/返还的有关金额及其计算依据和应付款日。

如果守约方未在上述三个营业日内发出有关通知,则视为守约方放弃了单方提前终止发生违约事件交易的权利, 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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