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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的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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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银监局公布的承兑汇票违规业务达130多起,查实承兑汇票违规近两万亿,其中涉及最多的违规行为是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贴现或承兑业务。每每看到动辄牵涉上亿的案件,不禁感叹一纸承兑汇票竟有如此大的威力,思考一下原因,笔者认为在于承兑汇票法赋

2017年银监局公布的承兑汇票违规业务达130多起,查实承兑汇票违规近两万亿,其中涉及最多的违规行为是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贴现或承兑业务。每每看到动辄牵涉上亿的案件,不禁感叹一纸承兑汇票竟有如此大的威力,思考一下原因,笔者认为在于承兑汇票法赋予了承兑汇票可流通性的特点,使得承兑汇票可以作为货币的象征在市场上流通,所以理解承兑汇票的可流通性特点,是了解承兑汇票业务的基础。从事国际结算业务,也要经常与汇票打交道,尤其在代收或者托收业务中,商业承兑汇票会发挥其金融承兑汇票的本源意义,所以更应该有所掌握与了解。

承兑汇票的流通性

从承兑汇票大案说开去

2018年初,邮储武威文昌路支行被曝光79亿承兑汇票案,罚款2.95亿,又掀起了各方对承兑汇票违规事件的广泛关注。不由得想到另一起引发各界关注的39亿承兑汇票案,某行因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一堆堆的报纸被狸猫换太子一样当成承兑汇票被锁入保险柜。而根据公开途径能获得的信息可知,这是一场因内部人参与导致一票多卖的事件。

简述一下案发过程,某行买入39亿的商业承兑汇票后,转贴现给了A银行,同时签订了买入返售协议,即会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回购这些承兑汇票,并且支付转贴现的费用。但这些承兑汇票却被神鬼不知的掉包,换成了报纸封存。而被掉包的承兑汇票则被某承兑汇票中介贴现给了B银行,出现了一票多卖的情况,但再次转贴现的钱并没有回笼,而是流入股市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此时,B行因正当持有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到期即可以从付款人处得到款项,A行可以根据转贴现协议要求某行支付回购金额及转贴现利息,而某行则银票两空。这个案件看起来漏洞百出,但反应出的本质是,只要承兑汇票进入流通市场,无论是通过怎样的手段,都能成为资金流转划拨的工具,因为它本身具有无因性可流通特点。

承兑汇票的流通性

承兑汇票的可流通性

简单来说,可流通性是指一个善意的受让方在接受了一份权利凭证之后,会比转让方原有的权力更大。承兑汇票的起源是为了方便欧洲宗教战争时期的金币转移而形成的,第一张承兑汇票的诞生就注定了它所具有的和金银币相同的流通性,这也是承兑汇票得以产生的意义。后来,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确立了承兑汇票的无因性、背书转让性、要式性等特性,赋予了承兑汇票可流通的正当性依据。

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兑汇票法》为例,我国承兑汇票法第四条规定:“承兑汇票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承兑汇票债务人请求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兑汇票责任,是指承兑汇票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义务”。也就是说,汇票的正当持票人有权从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处得到付款,如果付款人未付款,则持票人还有追索权,即可以向任一前手要求行使承兑汇票权利,前手是指,在承兑汇票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承兑汇票债务人,不仅仅出票人,还包括承兑汇票承兑人、承兑汇票背书人等,而无论持票人与前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这就确立了承兑汇票流通无因性的理论基础。当然这种无因性也并不是完全无条件,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承兑汇票,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兑汇票的,则不得享有承兑汇票权利。但是,如果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的,并且不知道前手们存在着恶意的行为,那么承兑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赋予了善意持票人后手优于前手的权利。

但是在许多承兑汇票纠纷中,通常会出现一个纠结点,即承兑汇票法第10条:承兑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众多有关承兑汇票纠纷的判例中,承兑汇票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常常是承兑汇票法第10条,即和持票人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但最高院坚持了无因性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兑汇票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认定只有在对抗直接前手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10条予以抗辩。

支撑承兑汇票可流通性的不仅仅是无因性一个特点,还包括要式性,以汇票为例,一张汇票上只有记载了承兑汇票法明文规定的全部“绝对记载事项”,即“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才是一张有效的汇票,再经背书转让,既可以流通。如前述提到的承兑汇票案中,看起来就是贴现转贴现的一系列操作造成了数十亿金额的违规案,但无论怎样违规,那些被承兑的银行汇票是真实有效的,到期即能回笼资金。

承兑汇票流通性是通过一种承兑汇票行为实现的,即背书。日常承兑汇票中常见的是汇票,尤其是经过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根据我国承兑汇票法规定,当持票人想转让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转让并交付汇票。背书,就是在承兑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而持票人享有汇票权利的证明,就是背书的连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是依此前后衔接的。

承兑汇票的流通性

汇票与提单背书转让的比较

汇票的流通形式体现为背书转让,而指示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若想实现物权的流转,也需要经过背书转让,二者有何差异呢?关键在于流通性的差异,即指示性提单,虽然可通过背书转让,但其本质不属于可流通性单据。

可流通的概念是:一个善意的受让方在接受了一份物权凭证之后,会比转让方原有的权力更大。比如前述我们介绍的汇票流通中,后手权利优于前手,因为法律赋予了汇票无因性的特质,提单则不然,提单所有的背书转让,都需要一个“约因”,即一定是先有了转让货权,或者转让与货权相关的衍生权利,如质押权等权利的意图以及真实的贸易关系,再经过背书交付,这个转让才是有效的。提单如果像承兑汇票一样能流通,必然会严重影响,或者剥夺第三人本来拥有的产权。如果提单持有人恶意取得提单,那么其本身的权利瑕疵就会影响到后续转让,无论转让多少次,无论是否有善意第三方的存在,无论是否背书连续,提单持有人都无法拥有货权。而承兑汇票的流通,则可以脱离约因,仅仅作为支付凭证。

所以,虽然提单上常印有“NEGOTIABLE”(可流通)字样,实际只是“TRANSFERABLE”(可转让)。

小 结

在国际结算领域,承兑汇票发挥其贴现、转贴现等融资功能的作用不如国内承兑汇票业务那么广泛,在处理国际结算业务时,碰到的承兑汇票基本都是涉外的。我国承兑汇票法第五章中的涉外承兑汇票法律适用就规定了不同的承兑汇票行为适用的准据法,一般包括出票地法律、行为地法律与付款地法律,所以出票时,承兑汇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当地的承兑汇票要式性法律要求,由出票地法律决定,而承兑汇票的提示期限,丢失保全程序等,则适用付款地法律。如处理来单,代收等业务中与汇票有关的融资时,若想确认汇票的合法性,可通过查询出票地法律来确定,而背书或者付款等行为,则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即可确保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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