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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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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A行、A行客户(出票人)与某大行签订相关票据代理协议,A行在大行开立同业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大行系统应答后开出承兑人为大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现某某银行在中行代签电票采取此方案。 问题一:法规依据不清晰。现行《电子

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几种模式

方案一:A行、A行客户(出票人)与某大行签订相关票据代理协议,A行在大行开立同业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大行系统应答后开出承兑人为大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现某某银行在中行代签电票采取此方案。

问题一:法规依据不清晰。现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8】152号)第三章“业务代理”定义为“未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或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采取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业务办理方式”,第32条指出“对已经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参与者,不得为其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

解决方式:出票人出票后向A行申请保证,A行保证后再向大行申请承兑,A行以票据保证行为替代票据代理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修改代理协议,以其他文字替代“代理”等文字。

问题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第28条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经向联合银行求证,现有方案中出票人并未在承兑行开户。

解决方式:出票人首次办理业务时在承兑行同步开户,出票人、A行、承兑行在协议中约定具体业务流程仍按上述联合银行模式办理,开户仅为符合制度要求,后续业务中不涉及该账户。

方案二:出票人向A行申请承兑,A行承兑后再向大行申请保证,大行成为A行承兑票据的保证人,通过保证方式为票据增信。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10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由大行分支机构为A行票据保证有操作上的难度。

方案三:采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所定义的业务代理模式,由A行某尚未加入电票系统的分支机构作为被代理机构,大行为代理机构,开出电票票面上承兑人为A行某分支机构,A行可与大行约定实际票据到期时由大行先垫款,票面上“付款行名称”为非法定填写字段,A行可与大行协商填上大行名称。

问题:承兑行仍是A行,没有票据保证行为,增信效果不佳。

——义乌农商 韩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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