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会员应当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账户或票交所资金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
(1)使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已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或未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但取得其关联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出具的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财务公司,应当使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
(2)使用票交所资金账户。
①不符合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使用条件的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村镇银行、非银类金融机构,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在票交所开立资金账户,会员下辖所有系统参与者统一使用该资金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
②非法人产品管理人需为下辖的每个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每个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使用独立的票交所资金账户进行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