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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万汇票拒绝承兑,轮胎供应商将汽车厂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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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汽车厂采购业务流程,一般轮胎供应商的货款会在一定结算周期后,按照汽车总装上线使用数量及单价计算货款,以商业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轮胎供应商。 商业承兑汇票是一个神奇的东西,在杠杆经济时期发挥过巨大的经济拉动作用。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

按照汽车厂采购业务流程,一般轮胎供应商的货款会在一定结算周期后,按照汽车总装上线使用数量及单价计算货款,以商业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轮胎供应商。

六百万汇票拒绝承兑,轮胎供应商将汽车厂告上法庭

商业承兑汇票是一个神奇的东西,在杠杆经济时期发挥过巨大的经济拉动作用。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但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

而商业承兑汇票最大的风险在于,汇票到期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开户银行将汇票退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空头支票规定,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

近日,位于西南的一家汽车厂在支付轮胎供应商的货款时,就发生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却未能支付,然后轮胎厂无奈之下,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的事件。(本文暂时隐去各方真实名称)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信息,原告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某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轮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涉案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的现金数额17,894,028.4元及所对应的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出具承兑汇票之日起至原告收到承兑汇票数额的现金款之日止,按月息7厘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补偿费用(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为817,626.77元);

判令被告汽配公司对被告汽车厂向原告上述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轮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零部件及材料采购通则》、《零部件及材料货款支付补充协议》、某汽车有限公司订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证明原告取得票据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2016年4月,原告某轮胎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汽配公司(甲方)签订《零部件及材料采购通则》,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轮胎,同时签订协议做了供货、结算等约定。2018年2月26日,原告轮胎公司与被告汽车厂签订了《零部件及材料货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同意甲方以不保贴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货款。等。

2018年4月2日、5月4日,被告汽车厂签发十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汽车厂,账号,开户银行均核实;收款人为甲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票据合计金额为6,894,028.54元。后被告汽配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轮胎公司,原告轮胎公司又将上述票据背书给他人,多次背书转让后又转让回原告轮胎公司,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13日,因被告汽车厂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汇票被拒绝承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出票人、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车厂即某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票据款共计6,894,028.54元及利息;

二、被告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对轮胎行业OE市场业务敲响了警钟,籍此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并提高财务结算方面的识别能力,谨防类似问题发生,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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