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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喆律师关于两高最新《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解释》的解读(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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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解释》的出台,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需要;是依法严厉惩处地下钱庄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是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解释》的出台,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需要;是依法严厉惩处地下钱庄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是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需要,意义十分重大。

二、为什么会引发票据圈的恐慌

有很多票据中介认为该条款是针对票据中介而来,其实并不尽然。

早在刑法中就有过规定,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三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很多票据行业从业者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基本上就是源于这一条款。

赵伟喆律师关于两高最新《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司法解释》的解读(节选)

那么该条款的入罪条件为“违背了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条件”。这也是票据法里第十条的规定。此类行为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处罚。

具体行为表现为:伪造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购买包装户公司进行背书等方式。这一条其实命中了很多票据中介的交易结构。这一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那么票据买卖行为是否都会触犯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一条款呢?

三、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与票据买卖行为的区别?

举个例子来解释下:

1.大米厂给中石化送了价值100万的大米,中石化开出100万的汇票给到大米厂,大米厂得到100万汇票。

2.大米厂将100万的汇票支付给买机器的设备厂。

3.设备厂急需资金将票据卖给了票据中介。

第一个行为相当于一个发行货币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是通过虚开的贸易合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包括相关运输的单据,那就相当于在印制虚假的货币。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第二个行为相当于一个货币的流转,是国家倡导的票据深入供应链的行为。

第三个行为相当于换钱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个、第三个都是处于流通过程,票据的买卖都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需要坚守一条,不要做虚假的票据发行即第一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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