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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与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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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票据中介最新司法定性预警:涉罪、非法经营、地下钱庄!》一文中说到被冻结的票据交易账号中显示“模型”、“地下钱庄”、“非法结算”等关键词,这些都预示着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地下钱庄和非法外汇交易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升级

据央行网站6月4日消息,近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带队赴公安部,与副部长孟庆丰举行工作会谈。

票据贴现与地下钱庄

此次会谈上,双方主要聚焦于三个话题: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称互金整治)、打击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并对下一步工作安排交换了意见。

什么是地下钱庄?和票据贴现有啥关系?

票据贴现与地下钱庄

常规的理解都以为“地下钱庄”就是偷偷把钱转移出境的组织,其实不然。 “地下钱庄”是对在金融机构以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的俗称,主要指以公开或半公开的寄卖、典当行、担保公司为掩护,专门从事资金筹集、高利放贷、票据贴现、融资担保等非法金融业务,其主要利润来源是高额手续费和利息。

它已危害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首先是造成巨额税款流失,我国每年因此损失财税高达近千亿元。

第二,为犯罪活动推波助澜,腐败分子通过它进行洗钱,使贪污受贿所得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毒品、走私、逃骗税、黑社会、虚假出资等犯罪通过它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更严重的是,它还可能被国际恐怖势力利用,为恐怖活动转移、提供资金。

第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总的看,刑法对这类非法的金融活动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建议,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票据贴现与地下钱庄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在原来本条第三项中增加了“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所谓“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原本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银行结算的种类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但“地下钱庄”从事这些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开展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都是非法秘密进行的,所以,将它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予以惩治。考虑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概括性规定中,已有“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规定,修正案在增加此种行为时没有再设定数额要求。来源汇安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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