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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未验证真实贸易背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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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银行为无真实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承兑酿纠纷 银行和公司甲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公司甲以其房地产为公司乙与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形成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银行和公司乙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银行对公司乙签

一、案情回顾:银行为无真实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承兑酿纠纷

银行和公司甲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公司甲以其房地产为公司乙与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形成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银行和公司乙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银行对公司乙签发的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票据收款人为公司丙,公司乙向银行缴纳700万元承兑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

江苏|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未验证真实贸易背景纠纷

其后,在未审查公司乙与公司丙有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形下,银行按约定对公司乙的汇票进行了兑付,但公司乙未向银行缴存有关票款。银行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乙返还银行票据垫付款及其利息,银行有权对公司甲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担保的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二、法院判决:公司甲不应对因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而产生的主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兑银行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应审查出票人与其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

公司甲以房地产为公司乙的债务提供主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但银行在公司乙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下便对公司乙签发的汇票进行承兑,未尽到其谨慎审查的义务,增加了抵押人公司甲的风险负担,因此公司甲不应对因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而产生的主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14年9月24日,鄞州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乙返还原告银行票据垫付款及其利息;驳回原告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4日,宁波中院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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