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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案件 票诉之路 评论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国家为了保障宏观经济安全,要求票据的开具和流通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国家为了保障宏观经济安全,要求票据的开具和流通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但在实务中,持票人常常因为急需资金,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而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从而获得票据金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间票据贴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司法解释强调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同时也对《票据法》第十条的适用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对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转让予以了支持。

各地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大多采取了支持和肯定的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判决:“本院认为,即使汇票项下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也不能认定票据行为无效。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的基础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2013年7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只要持票人出示合法持有并签章的票据,票据上记载的前后手之间背书连续,前手就应当向后手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后手不能证明其与票据上记载的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为由,对抗后手的票据权利。”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合法持票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就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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