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银行为蝇头小利甘当票据融资通道,结果将票据砸自己手里了

票据案件 wgjto 评论

票据贴现和转贴现本质上是依托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转)贴现申请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对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票据信用基础进行审查是控制票据贴现、转贴现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银行在办理转贴现业务时,为了确保票据能够按期兑现,通常也会在转贴现合同

最高法院:高人民法院转贴现申请行未按转贴现合同约定审核贴现票据信用基础的,不得要求继续转贴现

银行为蝇头小利甘当票据融资通道,结果将票据砸自己手里了

裁判要旨

转贴现合同中约定贴现申请行负有审查票据信用基础义务的,转贴现申请行以为他人充当融资“通道”或“过桥”为由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贴现行有权拒绝履行转贴现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15年7月27日,吉酒集团向吉酒集团国贸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3亿元的6张商业承兑汇票。被背书人:大连嘉晖公司、吉鼎公司、博罗村镇银行。博罗村镇银行作空白背书。现票据原件均持有于洪洞农商行。

二、同日,洪洞农商行与博罗村镇银行签订《转贴现合同》,取得前述6份票据。洪洞农商行于当日汇付博罗村镇银行289925832.78元。

三、2015年12月21日,洪洞农商行为与邮储大连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洪洞农商行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邮储大连分行未支付转贴现款,上述6份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仍由洪洞农商行持有。

四、2015年12月22日,洪洞农商行向邮储大连分行发出《律师函》,要求邮储大连分行履行转贴现合同。邮储大连分行未予理会。

五、2016年,洪洞农商行向吉林高院起诉,要求邮储大连分行履行转贴现合同并支付赔偿款。邮储大连分行要求解除《转贴现合同》。吉林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诉请。

六、洪洞农商行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洪洞农商行实际系邮储大连分行通过博罗村镇银行向吉酒集团融资的“通道”与“过桥”。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为蝇头小利甘当票据融资通道,结果将票据砸自己手里了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邮储大连分行是否应当履行案渉《转贴现合同》。洪洞农商行认为,转贴现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邮储大连分行支付票据贴现款,洪洞农商行交付票据。洪洞农商行对案渉票据的信用基础进行审查仅为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并不能成为邮储大连分行拒不支付票据贴现款的抗辩理由。洪洞农商行仅为邮储大连分行向吉酒集团提供融资的“通道”或“过桥”。但最高法院认为,洪洞农商行称其仅为“通道”与“过桥”的陈述,可知洪洞农商行为对于案涉承兑汇票信用状况、票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不关心。但《转贴现合同》约定其负有该项义务。《票据法》等法律规定义务以及上述约定的义务涉及金融风险和交易安全,是进行贴现或转贴现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以及对等适当给付的重要内容。洪洞农商行上诉认为上述义务并非是案涉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是附随义务,理解有误,本院不予支持。洪洞农商行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已按合同要求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贸易背景的审查,邮储大连分行有权审查及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贴现,不构成违约。洪洞农商行因此败诉。

实务经验总结

1、票据融资通道业务险象环生,参与其中必须慎之又慎。票据融资通道业务,因往往并无真实的交易背景,故风险极大。对于融资方而言,可能会面临票据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可能因为贴现利差的一点蝇头小利而因小失大;对于其他参与者而言,可能面临票据背书后需承担票据责任的风险。同时,由于票据融资通道业务,交易链条绵长、交易结构复杂、交易主体众多,叠加票据业务的技术性特点,导致该业务的风险较为隐蔽,不容易被识别、发现和防控。因此,建议参与票据融资通道业务的主体,应当慎之又慎,必要时建议委托对票据纠纷处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相关交易文件、交易结构、交易主体等进行审查。切莫心存侥幸,错误定位自身在交易链条中所处的位置,从而引发巨大的交易风险。

2、银行从事票据转贴现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在签订相应的合同是,应认定阅读合同相关条款,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防止因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合同约定义务未予重视等原因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相对方取得履行抗辩权,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交易风险。本案中,洪洞农商行败诉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在签订《转贴现合同》时,未严格审查合同内容,在合同签订后又未严格履行约定的审查案渉票据信用基础的义务,而是自以为自己仅为一个“通道”“过桥”,无需负担任何义务。这一系列误判,直接导致洪洞农商行将票据砸自己手上,需自行向吉酒集团提供相应的融资。

3、票据法律关系不同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在风险防范上应注意区分。从严格意义上,本案并未票据纠纷,而系因票据基础关系引起的合同纠纷。充当票据融资的“通道”和“过桥”金融机构签订的票据转贴现合同是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后背书转让行为是票据法律关系。银行等在参与票据业务时,应注意区分,并分别识别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切勿胡子眉毛一把抓。通常而言,票据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风险具有相对性,不涉及第三方,而票据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风险则涉及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银行为蝇头小利甘当票据融资通道,结果将票据砸自己手里了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二、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及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洪洞农商行与邮储大连分行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主要载明:“双方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达成如下条款;转贴现是指乙方(洪洞农商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甲方(邮储大连分行)转让的票据行为;转贴现实付金额为299358333.30元。”对比洪洞农商行与博罗村镇银行在此前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及洪洞农商行汇付博罗村镇银行289925832.78元等事实,以及洪洞农商行在上诉状中关于其作为转贴现行为完成吉酒集团融资业务充当“通道”与“过桥”的陈述,可知洪洞农商行为赚取近千万元差价,与邮储大连分行再次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对于案涉承兑汇票信用状况、票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不关心。洪洞农商行在一审时述称,并没有要求邮储大连分行承担票据项下的责任,洪洞农商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业务系邮储大连分行组织或撮合而成,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第五条B1项约定,洪洞农商行应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票据法》等法律规定义务以及上述约定的义务涉及金融风险和交易安全,是进行贴现或转贴现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以及对等适当给付的重要内容。洪洞农商行上诉认为上述义务并非是案涉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是附随义务,理解有误,本院不予支持。事实上,2015年7月27日,案涉票据由吉酒集团签发出票当日,经吉酒集团国贸公司、大连嘉晖公司背书转让、吉鼎公司申请贴现。同日,吉鼎公司向博罗村镇银行申请贴现后,博罗村镇银行又向洪洞农商行申请办理转贴现。吉酒集团、吉酒集团国贸公司、大连嘉晖公司、吉鼎公司系关联公司,案涉票据在同一天之内由关联企业背书转让并进行贴现,具有较大的金融风险。洪洞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审慎审查义务。一审综合洪洞农商行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已按合同要求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贸易背景的审查,一天之内没有交易合同的情况下,形成多省市、多家公司数亿元票据背书流转并进行异地贴现等情况,判定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不在后手邮储大连分行,邮储大连分行有权依据案涉转贴现合同第四条有审查及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贴现等权利,认定邮储大连分行不同意为洪洞农商行办理转贴现不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邮储大连分行获得票据权利与洪洞农商行请求付款具有先后履行顺序,邮储大连分行基于合同的自主决定权拒绝接收票据,洪洞农商行作为持票人无权请求邮储大连分行支付转贴现款。洪洞农商行称于本案二审期间进行背书并要求邮储大连分行支付转贴现款,请求邮储大连分行继续履行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实质系请求履行转贴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故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贴现票据交易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案涉票据载明的到期日是2015年12月28日,洪洞农商行提起本案诉讼时票据已到期,洪洞农商行关于邮储大连分行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纠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10号]

喜欢 (3)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