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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票据办贴现 违规操作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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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某日上午,某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毛某与某二级分行票据中心副主任李某联系,称公司有一些承兑汇票,是否可以办理贴现。毛某将5笔票据复印件传到李某邮箱,李某将贴现要求及相关信息汇报给中心主任齐某。下午14时,通知毛某可以买入。李某对票据办理

2013年8月某日上午,某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毛某与某二级分行票据中心副主任李某联系,称公司有一些承兑汇票,是否可以办理贴现。毛某将5笔票据复印件传到李某邮箱,李某将贴现要求及相关信息汇报给中心主任齐某。下午14时,通知毛某可以买入。李某对票据办理了查询手续,承兑行答复为由其签发且无挂失冻结等。李某随即找毛某寻要汇票原件,毛某答复原件在该企业业务员手中,过两天就可以拿过来。由于企业与该行是长期的老客户,企业急需资全,希望资金以最快的速度汇入该企业账户。李某在与齐某协商后,同意办理。

未见票据办贴现 违规操作受惩罚

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需要走系统流程审批。李某和齐某利用事先掌握的其他几个岗位员工的系统身份认证号和密码,在未对预贴现实物票据票面、背书及必备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完成了买入流程,将资金划转到某支行过渡账户。李某拿着打印的贴现凭证和业务委托书到某支行,支行经办员在营业经理审批后将贴现资金由系统直接划入该公司他行账户。此后,李某等人向毛某索要票据,但毛某一直推托,两个月后李某等人向上级报告。

【存在的问题】

一是经营思想偏离,片面追求业务量和经营效益。该分行票据中心严重违反《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该事件可以看出某分行票据中心未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安全意识差,查询无异常,即认为是低风险业务,放松了警惕性,为争揽业务增加收入,明知违规,依然进行操作,制度形同虚设,是典型的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控。

二是忽视安全经营根本,以主观信任代替制度。在纠纷事件中,企业不能提供实物票据,给该行主张票据权利及资金追缴带来很大难度。该公司是该行长期贴现客户,合作11年累计贴现金额达数亿元。因票据市场竞争激烈,营销难度大,李某等人担心客户流失,就忽视了合规经营,没能看到潜在隐患,没能冷静分析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及严重后果,仅凭多年良好合作关系,就轻信企业承诺,轻率作出业务办理的决定,将规章制度東之高阁,从而导致纠纷事件的发生。

三是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弱化,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该行长期存在违规贴现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通过常规和突击、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杜绝风险苗头。

四是操作人员风险观念不强,缺乏合规意识。本案中,李某和齐某掌握了中心所有员工的统一认证号码和密码,在员工不在场的情况下,替员工完成系统流程。反映出员工对风险的认知水平较低,对风险的危害估计不足,心存侥幸;同时也反映出,该行存在其他员工对自己的认证号码和密码保管不善的问题。

【责任追究】

本起风险事件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二级分行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上级行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给予齐某、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依据《处理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贴现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汇票”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本行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给予票据中心负责人齐某、李某行政开除处分;依据《处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未履行管理(领导)职责”的规定,分别给予二级分行分管票据业务高级经理和行长行政记大过、警告处分;给予省行业务管理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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