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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须规范,否则将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

票据案件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评论

原告A公司合法持有票号39、付款行B银行、出票日期2015年1月26日、到期日期2015年7月26日、出票人C公司、收款人D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后面的粘单显示:背书人D公司在被背书人处将E有限公司中的有字书写不够规范。该汇票到期后,原

票据转让须规范,否则将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

原告A公司合法持有票号3……9、付款行B银行、出票日期2015年1月26日、到期日期2015年7月26日、出票人C公司、收款人D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后面的粘单显示:背书人D公司在被背书人处将“E有限公司”中的“有”字书写不够规范。该汇票到期后,原告向被告B银行申请承兑,该行向其出具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第一手被背书人名称书写不规范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银行返还原告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0万元。

被告B银行答辩称原告所持票据在背书过程中存在字体书写不规范情况,导致其相关票据权利之丧失,故我方有权拒绝承兑汇票,没有过错。

法院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由于D公司在背书笔误原因致使原告A公司丧失了票据权利,但原告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10万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受理费承担问题,由于被告B银行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依法判决被告B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返还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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