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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持票人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应享有汇票权利

票据案件 问天票据网 评论

基本案情 如图,上海有限公司从天津有限公司背书取得汇票后,因被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收购,该汇票作为上海有限公司的资产转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汇票到期后,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开户银行农行上海支行收款,并出具了证明书,证明其是因企业并购从上海

基本案情

如图,上海××有限公司从天津××有限公司背书取得汇票后,因被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收购,该汇票作为上海××有限公司的资产转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汇票到期后,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开户银行农行上海××支行收款,并出具了证明书,证明其是因企业并购从上海××有限公司处取得汇票,但农行北京××支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汇票权利人为由拒绝付款,上海××集团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农行北京××支行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汇票持票人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应享有汇票权利

票据关系示意图

争议焦点

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汇票权利。

法律分析

汇票权利的取得与汇票的取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汇票权利的取得以取得汇票为前提,但取得汇票并不一定享有汇票权利,以非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就不得享有汇票权利。因此,汇票权利的取得应通过合法的方式。任何法律都不会保护非法行为,票据法律也不例外。

汇票权利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票取得、转让取得和法定取得。

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汇票权利的行为。出票人在签发汇票后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收款人取得汇票权利。对银行承兑汇票而言,通过出票取得汇票权利的只限于收款人。

转让取得:包括背书转让取得和单纯交付取得。通过背书行为取得汇票权利是汇票转让的普遍形态。依据《票据法》第31条之规定,通过背书取得汇票的,以背书连续即可证明其汇票权利;而单纯交付的,则需要通过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法定取得: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取得汇票并享有汇票权利。《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税收、继承、赠与三种可以不受给付对价限制的取得汇票的方式。除上述三种方式外,法人的分立合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法院的司法裁判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等也属于法定的汇票权利取得方式。

本案处理意见

上海××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举证证明因并购上海××有限公司而取得汇票,该取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享有汇票权利。农行北京××支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应向持票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汇票持票人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应享有汇票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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