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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兑协议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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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北京农行与北京问天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北京农行向北京问天有限公司承兑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出票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导致银行垫款的,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出票人逾期交付票款,由北京问

因承兑协议产生的纠纷

基本案情

北京农行与北京问天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北京农行向北京问天有限公司承兑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出票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导致银行垫款的,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出票人逾期交付票款,由北京问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汇票到期,出票人未能交付票款,致银行垫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北京问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由银行对商业汇票进行承兑而引起的票据纠纷,应适用《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法律性质,即本案的案由应为票据纠纷,还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

诉讼案件的案由决定案件的法律性质或案件的主要法律性质。由于票据的特性(特别是票据的无因性和文义性),其案件的法律性质容易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混淆,因此,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性质,系确定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管辖、法律适用等一系列程序及实体问题的前提和关键。

一、本案并非票据纠纷

票据纠纷系指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票据权利纠纷包括付款请求权纠纷和追索权纠纷,除此之外因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为非票据权利纠纷,如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等。非票据权利行使的基础,均源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如票据交付请求权源于《票据法》第20条、第55条、第70条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源于《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等。本案汇票从签发到付款,整个汇票的流转过程已经完结,票据法律关系业已消灭。票据当事人未因该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付款、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并非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基础,因而本案不属于票据纠纷。

二、本案系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银行依据《银行承兑协议》对汇票予以承兑,属于银行的授信业务。2004年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1条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据此,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致银行垫款的,将占用银行的贷款资产,与银行形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处理意见

本案系汇票的承兑人、出票人、保证人因履行《银行承兑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与票据行为无关。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出票人承担银行垫付款及相应利息的偿付责任,保证人对出票人的偿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1.《支付结算办法》

第八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九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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