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承兑汇票之背书

每日一贴 wgjto 评论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流转的基本方式之一。 一、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流转的基本方式之一。

一、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没有间断。

背书连续是持票人享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定证明形式之一,也是票据得以多次背书流通的合法外观要件。形式上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不一定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会给持票人在从事票据行为或行使票据权利时带来一定的障碍。如持票人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贴现或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商业银行不会受理背书不连续的汇票。

第一背书人为收款人即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背书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背书给广东××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为最后一次的被背书人,即为最后的持票人。该汇票背书从天津××有限公司到广东××有限公司的签章依次衔接。该汇票即为背书连续的票据。

连续背书

背书连续示例

背书签章的依次前后衔接,涉及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即下一背书栏的背书人签章,应是上一背书栏记载的被背书人。票据实务中,为交易方便,背书人往往只在背书栏签章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直至最后的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时,才依据签章补记所有的被背书人名称。《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并未规定由谁来记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并未明确持票人记载其他被背书人名称的法律效力如何。天津丰宇正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丰宇正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7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关于被背书人栏可否补记问题,如背书人仅在背书人栏记载自己名称即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该行为视为背书人将在被背书人栏记载的权利授予其后手被背书人,故持票人根据汇票背书签章情况逐一补记被背书人名称的行为符合各背书人的意思,也不违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取得。

二、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由于粘单系背书用纸的延伸,因而粘单也就成为票据的组成部分,其有效要件为:1.一定的款式。即粘单必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票据当事人不能自行制作。2.签章。为保证票据的整体性,防止票据凭证与粘单脱离、防止票据伪造,须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粘单

承兑汇票粘单示例

广东××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山东××有限公司,但背书栏已不够用,就需要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就应为广东××有限公司,因此,广东××有限公司应在粘单处签章,其签章应与粘单背书栏的签章一致,未签章或签章不一致的,将导致背书不连续。

但在实务中,如果粘单上签章不规范导致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果持票人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合法的持票人,不能仅以粘单上的签章瑕疵来否定其享有的票据权利。背书不连续系付款行拒绝付款的法定理由之一,持票人如认为自己享有票据权利,往往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南京外经韩江实业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富阳市支行、第三人杭州广发贸易公司票据侵权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经终字第325号]。二审维持的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韩江公司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持有之前流转多个单位,有些单位并未在背书人栏和被背书人栏内出现,但从出现在背书人栏和被背书人栏内的单位看,背书是连续的,所争议的空白背书和背书不连续及粘单未盖骑缝章的问题,只是惠港公司在持有该汇票时,在第一次所盖财务专用章的上方未填写被背书人,而第二次又在粘单的背书人栏内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先后两枚相连的同一单位的公章,在实质上就是起骑缝章的作用,由于该汇票一直在其手中持有,其间也未背书他人,故在其第一次所盖的财务专用章的上方未填写被背书人是正常的,这一系列问题只是惠港公司操作不规范所致。从形式上看,该票据经代理付款银行审查并无足以拒付的重大瑕疵,故难以构成空白背书和背书不连续。此外,该汇票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除韩江公司申报权利和广发公司要求除权外,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足以说明汇票与粘单系连为一体的。韩江公司善意取得该份汇票,且支付了对价,票据承兑人对其承兑的银行汇票负有兑付票面款额的义务。

喜欢 (2)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