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卖的关子,含着泪都要写出来。最近事情不要太多,今天终于抽时间写完了。我发现大家不喜欢看纯干货,所以这回直接讲故事。 这是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在一个漆黑的办公室里,只有一盏灯亮着 哎,你好你好,我是XX公司的小刘。 喂?能听清吗?哎,你好,昨天
自己卖的关子,含着泪都要写出来。最近事情不要太多,今天终于抽时间写完了。我发现大家不喜欢看纯干货,所以这回直接讲故事。
这是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在一个漆黑的办公室里,只有一盏灯亮着……
哎,你好你好,我是XX公司的小刘。
喂?能听清吗?哎,你好,昨天给您打过电话……
是,是,我知道现在很晚了,白天一直没联系上您……
明天能付吗?我这边真的挺着急的……
对方扔下一句还在走程序,就把电话挂断了。
小刘把手机往桌上一扔,瘫坐在椅子上。
屏幕上是一张还没付款的商票。
键盘上搭着一支烟。
小刘是某互金平台业务经理,去年开始做电票业务,这回遇到个奇葩的问题:一张商票到期了,钱没收到,票据状态却显示已结清。这可把他急坏了。
墙上的钟嗒、嗒、嗒地走着。
手机响了。
小刘叹了口气。
李总。
还没呢。
行,我一会儿去找小蒋。
李总是小刘的顶头上司,正在外地向合作伙伴推广业务。李总研发的电票业务被公司确定为重要业务方向,本来是很好的业绩,谁成想出现这么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就比较尴尬了。
小蒋呢,是公司的法务。今晚还是没收到钱,根据业务流程,需要法务介入处理了。小刘一路小跑进了法务办公室。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
小蒋皱着眉头问。
眼睛盯着小刘刚才发过来的票据截图。
小刘给小蒋递过去一杯咖啡。
拉过来一把椅子坐下。
因为承兑人是在财务公司开的户。
我们提示付款的时候选的是银行划扣,但系统默认是线下清算。
他们那边签收了,票据状态就变成已结清了。
现在钱需要他们转账过来。
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啊。
小蒋看着小刘严肃的说道。
我们之前设计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考虑到这个情况呢?
为什么财务公司会有这样的问题呢?
还有没有别的类似的情况我们没有想到呢?
现在票据状态已结清,那我们还能行使票据权利吗?
我们怎么证明还没收到钱啊?
面对小蒋连珠炮式的问题,小刘一脸尴尬,赔笑道:
有些问题,确实得具体做的时候才会发现的。
小蒋喝了一口咖啡。
好吧,我就是跟你说这些都是问题。
今天联系他们了吗?
联系了,说还在走流程,国企比较麻烦。
其实我觉得最后还是会付款的。
即便最后付款了,这些问题还是要弄清楚的。
我们内部讨论一下吧,看看之后怎么弄。
好的,辛苦啦。
小刘回到座位上。
虽然大额系统早就关了。
承兑人又是国企,早下班了。
可还是忍不住问了一下财务。
不出所料,钱还是没到。
小刘叹了一口气。
叫了辆车。
拖着疲惫的身子离开了办公室。
墙上的钟,还在嗒、嗒、嗒的走着。
键盘上的烟头,灭了。
长长的烟灰。
就这么悬着。
小刘跟我说起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也是一脸懵逼。
后来我问了很多朋友,才基本弄清楚原因。
原来,财务公司会对成员企业的账户有资金归集的权限,银行对于成员企业的账户没有划扣权限,另外,绝大多数财务公司都没有跟大额系统实现直连,这是银行无法直接扣划资金的根本原因。
这个案例中的承兑人就属于非直连财务公司成员企业。其实这类企业需要线下清算,做过这类商票的朋友是清楚的,但延迟那么多天不付款,就不太寻常了。
先说一下结局吧。
最后这个商票还是兑付了,happy ending。
但留给我们的问题,还是很值得去探讨的。
我先提一个问题,假设最后这个商票没有付款,票据状态却显示已结清,怎么办?
小刘告诉我,他们法务论证的结果,是可能丧失票据权利。
他们认为,因为票据权利的依据就在于票面信息。
既然票据显示已结清,那持票人可能就没有了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
但丧失票据权利不等于持票人无权要求付款。
他们引述了《票据法》第十八条,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下面说说我的观点:
我并不认为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
我很清楚,这个结论是与《电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冲突的。该条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但我仍然坚持。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案例中“已结清”这一电票信息无法体现票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要明确一下,我们在谈电票。
电票与纸票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电票的票据信息是票据当事人经由电票系统间接写入的。而传统的纸票呢,则是由票据当事人直接写入的。这里有本质区别。
纸票交易,虽然也存在承兑人还没付款,持票人就交付票据的情形,但那是持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在这个例子中,持票人明显没有交付票据的意思,但票据却直接被承兑人签收了。系统无法体现持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是合理性问题所在。
有人可能会说,电票规则就是这样的,在收这种票据的时候,就应当意料到会有这样的问题,如果持票人收票了,那就无法抗辩说提示付款的时候没有交付票据的意思表示了。
听起来有点道理,但是我要提醒大家,你在收票的时候,是无法得知承兑人的账户到底是不是与非直连财务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关联,上面说的那个逻辑是不成立的。
第二,案例中“结清状态与付款无关联”的电票系统规则可能会给票据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我们顺着小刘公司法务的结论往下想,如果丧失了票据权利,那么持票人只能追索承兑人和出票人(其实这个案例与《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一致,能否适用这条规定存在不确定性,但我倾向于认为,最坏的情况是没有票据权利了,民事权利还是有的),无法追索其他前手。虽然票据承兑人是第一付款义务人,我们在收票时往往看的就是承兑人的信用。但是,有的交易也会基于其中一个或多个前手的信用达成,有的交易可能会附加承兑保证、背书保证。如果丧失了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民事权利追索承兑人和出票人,无疑是对持票人利益的重大损害。
第三,电票信息登记不具有公示效力,只约束票据相对人。
票据本质上属于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这与物权是有本质区别的。物权的登记具有公示性,而票据债权的登记,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但绝非效力依据。对于票据信息登记错误的纠正,并不影响票据相对人以外的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我认为,对于本文所述案例,机械适用《电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定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会根本违背票据持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纠正电票信息登记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反而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得到认可与支持。
以上为个人的一些浅见,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最后,我非常高兴,这个问题在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出现了,让我们有机会加深对于电票本质的理解。
尽管这个案例没有走到司法程序,没有一个定论,但是讨论一下还是很有意义的。
同时,我也希望票交所加快对ECDS系统的升级改造,为电票业务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基础设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