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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交易背景”要求与票据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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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规定被称为票据行为真实交易背景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票据行为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比如持票人取得票据并非基于商品交易等贸易背景,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规定被称为票据行为“真实交易背景”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票据行为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比如持票人取得票据并非基于商品交易等贸易背景,而是直接从其前手处购得该票据,那么是否影响持票人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付款人、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能否以持票人取得票据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违反《票据法》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对其主张抗辩拒绝支付票款?文铭哥对此持否定态度,取得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并不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付款人、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不能简单地以持票人取得票据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为由提出抗辩。理由如下:

“真实交易背景”要求与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从票据理论角度。

1、从票据无因性角度。

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主张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一旦产生,其效力即独立于产生该票据的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等基础关系。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无需举证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票据流通和票据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毫不夸张地说,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制度亦无存在的必要。如允许票据债务人以持票人取得票据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为由主张抗辩,那么等于彻底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整个票据制度亦将随之崩塌。

2、从票据设权性角度。

与证权证券不同,票据属设权证券。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并非作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某种权利的存在,而是通过票据的形式创设了一种独立的权利。符合形式要求的票据一旦做出并交付持票人,票据权利即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产生,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无关(从这个角度来说,票据的设权性亦根源于票据的无因性)。因此,根据票据的设权属性,票据债务人亦不能以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二、从票据债务人的事先承诺和诚实信用原则角度。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现实当中,汇票票面上均记载“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等字样。可见,票据的无条件付款承诺是票据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票据法》为维护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权利的独立性,否定了有条件付款的票据。

另外,即使不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承兑时,出票人、承兑人已经在票据上记载“无条件付款”的声明和承诺,付款时却将持票人取得票据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作为付款条件,本身亦违反了其自身承诺,有违诚实信用这一《民法》、《票据法》的共同原则。

“真实交易背景”要求与票据权利的行使

三、从法定的票据抗辩事由角度。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包括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而产生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缺乏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等等。对人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特定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以持票人取得票据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为由提出抗辩,从形式上看即属于票据抗辩中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需具有法定事由。《票据法》中规定的对人抗辩事由相关条款包括: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根据上述票据抗辩法定事由,除了持票人明知(故意)或应知(重大过失)前手取得票据不合法或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等特殊情况之外,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只能针对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这属于票据无因性的法定例外情况),对于与票据债务人无直接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真实交易背景”为由主张抗辩。正因为如此,《票据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正确认识《票据法》“真实交易背景”要求。

票据行为的“真实交易背景”要求在理论上充满争议。反对者认为,该要求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属性,不利于票据权利的保护和票据的流通。通观各国票据法,历史上曾主张票据有因性的法国票据法,早已改弦更张,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曾坚持“真实票据理论”的美国亦抛弃了该理论。各国票据法坚持票据无因性并非一种巧合,而是确保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所必须。“真实交易背景”要求为我国《票据法》所独有,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票据属性,应予废除。而支持者则认为,“真实交易背景”要求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票据的交易,但这是我国特定经济环境下所必须,该规定对于防范票据“空转对倒”造成通货膨胀、防范票据诈骗、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宜废除。同时,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真实交易背景”要求作为《票据法》上的公法规制措施,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取得票据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将导致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说“真实交易背景”要求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真实交易背景”要求与票据权利的行使

本文的重点不在于考察《票据法》“真实交易背景”要求的合理性(关于这个问题,文铭哥将另外撰文分析),之所以引出关于“真实交易背景”要求的理论争议,是为了说明即使是“真实交易背景”要求的支持者,也不认为违反“真实交易背景”要求将导致票据无效、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真实交易背景”要求作为《票据法》上的公法规制措施,属于法律规范中的“管理型”规定,主要是针对银行开票、贴现等业务提出的管理要求,并不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票据债务人以持票人取得票据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为由提出票据抗辩,系对《票据法》“真实交易背景”要求的曲解,违反了票据的无因性、设权性等票据基本属性,亦不符合《票据法》即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是违反了其事先承诺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文铭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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