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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票据兑付事项第一次公告》法律效力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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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晚,从票友微信群中爆料出宝塔集团法人被公安机关告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消息(消息来源分别为《新京报》和《证券时报网》),又一次震惊票友圈,不知又造成了多少个人的不眠之夜。 《票据法律网》朱鑫鹏律师就该《公告》的法律效力和对持票人、背书

2018年11月16日晚,从票友微信群中爆料出“宝塔集团法人被公安机关告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消息(消息来源分别为《新京报》和《证券时报网》),又一次震惊“票友圈”,不知又造成了多少个人的不眠之夜。

《票据法律网》朱鑫鹏律师就该《公告》的法律效力和对持票人、背书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做一点粗浅的分析,以飨票友。

情况简介▼

据上述两个网站爆料(并配有宝塔集团文件扫描件),2018年11月16日,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票据兑付事项第一次公告》全文如下: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集团)董事局主席孙珩超、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财务公司)董事长孙培华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宝塔集团和宝塔财务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将依法履行职责,目前企业生产经营如常。现就宝塔财务公司票据兑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塔集团、宝塔财务公司将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积极稳妥解决宝塔财务公司到期票据兑付问题。

二、宝塔集团、宝塔财务公司将积极筹集兑付资金,依法制定兑付原则和可行的兑付方案,并适时公布。

三、宝塔财务公司已通过有关票据系统掌握所有票据信息,票据持有人无需到现场申报登记,请广大票据持有人积极配合,如有疑问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联系。

四、宝塔集团、宝塔财务公司将依法维护合法票据项下合法票据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等将会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

落款是“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7日。

该《公告》的法律效力▼

该《公告》系宝塔公司自己的“申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首先,其《公告》称述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因为关于“董事会主席、董事长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是公司自己爆料的。从来源上看,并非公安机关,也非证监机关等“官方通报”,仅仅是《新京报》和《证券时报网》——非官方的网络媒体;

从内容上看,既然是公安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应当有一个罪名,是涉嫌什么罪名?是否刑事立案?哪个机关立的案(按照该案涉及的金额,应当由“市局”而不是“区局”管辖)?强制措施到底是什么?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以上都没有交代。

其次,该《公告》既没有“付款承诺书”的效力,也没有“拒付理由书”的法律效力。

宝塔在《公告》中称,“积极稳妥解决宝塔财务公司到期票据兑付问题”,“积极筹集兑付资金,依法制定兑付原则和可行的兑付方案,并适时公布”。该两句话没有“承诺付款”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如果是“承诺付款”,应当就付款时间、金额、票号以及资金来源作出明确表示,但是,该《公告》中并不具备《承诺书》的要件。“妥善解决到期票据兑付问题”说明现在并没有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而“积极筹集兑付资金”恰恰说明目前宝塔无钱兑付,所以要去“筹措资金”。

该《公告》没有“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也不具备《退票理由书》的法律效力。在全国票友圈,宝塔财务的票据成了“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上我们认为企业财务公司的票据应当界定为“商业承兑汇票”,但《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将企业财务公司的票据界定为“银行承兑汇票”。)大规模拒付第一案。宝塔财务无论如何不能(也不敢)做出“拒绝兑付”的意思表示;

问题是,宝塔财务公司的电子票据均显示为“提示付款无应答”,根本不具有《退票理由书》的效力。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64条规定“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显然,无论在形式上或是内容上,该《公告》均没有“拒绝付款”的法律效力。

该《公告》对持票人和背书人的影响▼

1、可以遣散现场维权的持票人、背书人。

实际上,采取到宝塔财务公司去“围堵”“拉横幅”“穿黄马甲”等非常规手段“维权”是国人的习惯和传统,也是最直接的手段和措施。而半年前“对前去闹事的部分持票人已经付款”的“微信圈传言”,对这种“维权行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笔者对维权人员深表同情和敬佩,但并不主张这种过激行为,在视频中,笔者看到许多维权人员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审查。在法制社会,法律对个人的“私力救济”是严格限制的,在维权中一旦与警察发生推搡等过激行为,致使警察身体受到侵害或财产遭受损失,可能会涉嫌“妨害公务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该《公告》发出后,明确告诉前往现场的维权人员:“法人被公安机关抓了,你们已经找不到人了”,群龙无首,维权人员可以去找公安机关,可能起到遣散现场人员的作用。尤其是公告第4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等将会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还暗含着“谁现场闹事就追究谁法律责任”的威胁。

2、安慰全国各地的持票人和背书人,他们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打算兑付,给票据权利人以“总归能够拿到钱”希望。

据笔者了解,现在大约90%上的持票人均没有启动司法程序,持一种“观望”态度,总是希望宝塔能够兑付。为了为这种说法“背书”,票据圈里广为流传“政府、银监局打算出面承兑、收购”、“宝塔的石油化工资质五证齐全,有人收购”、“宝塔的财务公司牌照有人收购,并正在谈判”(某前将军的儿子已经打算接手)等等传言。

诉讼是需要成本的,“国人厌讼”是中国的传统,如果不到万不得已的程度,没有人愿意诉讼,《公告》给了持票人、背书人希望,大家普遍的想法是“等等看”。

3、《公告》可能会导致持票人、背书人拖延时间,最终丧失票据权利。

按照《票据法》第17条第一款第(三)、(四)款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超过该期限,丧失票据权利。

有人说追索权为“三年”“两年”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68条关于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为2年的规定与《票据法》规定不一致。因为《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仅仅是“参照”)。

因此,为了防范诉讼风险,特别提醒广大票友,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免丧失“追索权”。

本文为《票据法律网》朱鑫鹏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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