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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79张异常承兑汇票 1.4亿损失 究竟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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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TCL子公司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汇),以及天腾系公司之间的一起连环案件,带出了另一起涉及1.448亿元的银行票据案件。 79张异常承兑汇票 近日,翰林汇向南昌市公安局报案称,犯罪嫌疑人肖某、

近日,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TCL子公司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汇),以及天腾系公司之间的一起连环案件,带出了另一起涉及1.448亿元的银行票据案件。

华夏银行79张异常承兑汇票 1.4亿损失 究竟谁之过?

79张异常承兑汇票

近日,翰林汇向南昌市公安局报案称,犯罪嫌疑人肖某、李某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肖某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公安机关以该事实与华夏银行报案的事实重复为由,未予受理。

这是继2019年4月10日翰林汇向南昌公安局报案称华夏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获得立案后的第二次报案。

2018年底,江西省银保监局经核查发现,华夏银行南昌分行2015年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上连续为四家“天腾系”公司开出24张承兑汇票,总额为14920万元。

此外,在上述业务中,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在为上述四家“天腾系”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时存在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审查不到位、贷后管理缺失、在票据到期出现偿还困难时仍然继续新增授信以及员工存在弄虚作假等多处违规。

“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办理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非只有24张承兑汇票,”天腾系供货商翰林汇财务负责人蔡先生告诉记者。

据翰林汇统计,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开出的以“天腾系”为付款人,翰林汇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62张。其中,有真实交易属于正常业务的83张,面额合计4.72亿元,另外有79张银行承兑汇票并无真实交易,属于异常汇票,最终被天腾系实际控制人张鲁、张豫通过翰林汇财务人员李鹏截留,面额合计5.40亿元。

翰林汇方面称,华夏银行发出的79张承兑汇票,并没有向翰林汇同时发送发货通知书,翰林汇没有收到这些承兑汇票,也没有向天腾系公司发出相应的货物,天腾系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背书转让这些银行承兑汇票。

张鲁等人通过这些并无真实交易的汇票,合计兑出5.4亿元,在借款到期时,有1.448亿元资金缺口无法归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商业银行票据管理的相关要求,银行对承兑汇票付款或者贴现有着严格的审核要求,包括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审核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等。

翰林汇财务负责人表示,在张鲁、张豫假冒翰林汇背书的票据上,票据印鉴与翰林汇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章存在明显不符,假冒翰林汇背书所用印鉴章为翰林汇法定代表人“黄旭斌”,而翰林汇预留印鉴章为翰林汇CFO“蔡建明”。

在贸易过程中“天腾系”实际控制人涉嫌以伪造翰林汇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骗取华夏银行承兑汇票并套现,后期因“天腾系”无法偿还部分套现贷款,翰林汇公司作为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被华夏银行起诉承担连责任赔偿华夏银行的损失。

签订三方协议 违规放贷

翰林汇成立于1999年4月28日,注册资本1.326亿元,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TCL持股比例73.69%),是一家IT产品销售服务商。

而天腾系公司是翰林汇在江西的代理经销商,双方之间属于贸易往来关系。

天腾系公司包括天腾信息、群房科贸、天眼科技以及索克斯信息这4家公司,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鲁和张豫。

2014年上半年,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分别与上述四家企业统称“天腾系”的公司和翰林汇签订《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规定鉴于甲方翰林汇与丙方天腾系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由天腾系购买翰林汇的货物,乙方华夏银行分别与天腾系四家公司签订《最高融资额合同》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依据合同金额,天腾系公司向华夏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华夏银行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审查,再向翰林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发货通知书,翰林汇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发货通知书后,向天腾系公司发货。

“在2014年至2015年承兑期间,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承兑的票据背面用以背书所盖的‘翰林汇财务专用章’既有真实的又有天腾系公司伪造的,预留印鉴‘蔡某某’和假冒的印鉴‘黄某某’两个截然不同的姓名在真伪票据上交替、反复出现。”

蔡先生认为,“对于如此明显的问题,即使是普通正常人都必然会发现,更遑论华夏银行南昌分行里每天与票据打交道的专业人士,且该银行承兑汇票涉及金额大,开具票据张数多,频率之高。一两个人是难以做到的。”

在天腾系无法偿还华夏银行贷款后,华夏银行找到翰林汇对账,这才得以解开天腾系骗取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贷款的事。

2017年江西高院及南昌中院分别受理了华夏银行为原告,天腾系四家公司分别为被告、翰林汇为共同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诉讼标的合计1.85亿余元(其中本金14480万元,截至起诉时本息合计总额约为1.85亿元)。

究竟谁之过?

翰林汇认为,天腾系公司涉嫌向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提供虚假的《订购合同》(供货方为翰林汇)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由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经天腾系人员伪造报告人印章并进行违法票据背书转让,最终造成华夏银行损失所引发的民事诉讼,翰林汇不应就承担由于华夏银行以及天腾系伪造印章获取的贷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天腾系”实际控制人肖某等人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罪”已经被南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进入诉讼阶段。

翰林汇财务负责人表示,华夏银行存在违规发放票据的行为,导致大量银行承兑汇票被他人承兑,银行方面应该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翰林汇方面也向江西银保监局进行了反映。2018年12月25日,江西银保监局向翰林汇出具了两个方面的答复意见书。

关于对天腾系公司“是否违法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问题,江西银保监局回复称:

经调阅天腾系公司相关业务档案及华夏银行提供的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票核验记录,发现华夏银行为天腾系公司办理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贸易背景是不真实的。

关于“是否承兑汇票时存在重大过错”问题,江西银保监局回复称,经查,华夏银行在为天腾系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审查不到位。档案资料中未见该行对订购合同、收款确认函、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增值税发票、定期对账单回执等相关单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的记录。

二是调查审查工作不实。经调阅授信档案,反映该行信贷人员收集的天腾、天眼采购发票金额与授信调查报告中描述的采购量金额不符,档案中提供的银行流水无账号、户名及银行盖章。

三是贷后管理缺失。2015年11月17日,华夏银行为群房开立4张票面金额合计392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调阅贷后检查记录,反映华夏银行信贷人员未对上述业务开展过贷后检查,而上述业务到期时全部发生逾欠。

四是在票据到期出现偿还困难时仍然继续新增授信。

五是员工见证行为存在不实。

针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江西银保监局已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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