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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傻瓜才分银商 内行只看信用

每日一贴 bill小虾米本尊 评论

昨天晚上,沈阳分行发布一则有关情况说明,表示近期鞍钢到期未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的金融机构并非银行,而是财务公司。内容并不复杂,但是在某票据公众号下的吃瓜群众着实让我吃了一惊,发现市场上小白还是很多。为提高小虾米读者的平均水平,我后面把

昨天晚上,沈阳分行发布一则有关情况说明,表示近期鞍钢到期未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的金融机构并非银行,而是财务公司。内容并不复杂,但是在某票据公众号下的吃瓜群众着实让我吃了一惊,发现市场上小白还是很多。为提高小虾米读者的平均水平,我后面把评论晒一晒,随便拎出来讨论一下银票、商票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承兑汇票-傻瓜才分银商 内行只看信用

一、银票、商票是监管区分

《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票据法》对于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未做区分,《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的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规定:“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从《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定义可以看出,银行汇票属于即期票据,商业汇票属于远期票据。其次银行汇票属于指己票据,即出票人与付款人相同,商业汇票属于委托付款票据,即出票分委托他人付款。最后,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类型未做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73条又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此可见,《票据法》并无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是《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延用了《支付结算办法》将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规定,但是在对银行承兑汇票定义时将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也纳入了银行承兑汇票。(具体分类如下表)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不是《票据法》的规定,而是根据行政规章的划分,但是对于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央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不一致。

承兑汇票-傻瓜才分银商 内行只看信用

二、银票、商票的区分是为了监管便利

监管机构将商业汇票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是因为商业汇票在不同时期,监管的方式有所不同。

纸票时代,企业票据业务是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清算,企业不分一般企业还是财务公司。因此,在清算流程上企业与银行有所区别,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但是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规则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这段没耐心的人可以不看,知道银商票付款规则不同就可以了)【《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同时,《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第二款还规定,“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日期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电票时代,企业可以在银行开立账户接入电票系统,也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接入电票系统。因此,电票系统中将财务公司和银行归为一类,在系统规则和业务规则设计中,银行和财务公司适用一套规则,其他企业适用另外一套规则。这就导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将银行和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归为银行承兑汇票,其他企业承兑的票据归为商业承兑汇票。同时在兑付规则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应在当日至迟次日付款。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应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款。承兑人未及时应答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在第四日根据承兑人账户余额情况进行应答。

由上文分析可以得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并非对票据信用的划分,而是监管机构为监管便利对商业汇票的细分。随着票据业务的开展,由于银行信用普遍高于企业,社会公众自然产生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比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好的认知。但是,可笑的是,由于近期票据违约事件频发,“宝塔事件”出现后大家纷纷表示财务公司信用太差,不应该把财务公司承兑的票划入银行承兑汇票。前提错误,我们又怎么能把前提作为假设来进行讨论呢。让我们再来看看这些评论,小虾米也只能呵呵了。

承兑汇票-傻瓜才分银商 内行只看信用

三、银票、商票的问题

说完银商票的划分,惯例小虾米还是放一点自己的私货供大家讨论。银票和商票不是《票据法》的划分,那么在票据权利上,银票和商票应该并无不同。《票据法》规定商业汇票应在提示付款日付款。那为什么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收到提示付款后有三天的通知期呢?那为什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至迟次日付款呢?那为什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三天的应答期呢?这些规定跟《票据法》是否违反?

显然,从字面看,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这几个条款是违反《票据法》的。但是,“法理不容却情有可原”。票据的清算速度其实是跟信息的传播速度紧密相关的。在纸票时代,票据的兑付承兑人必须要见票。承兑人见票的过程其实是票据信息传递的过程。对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来说,只有一个过程,即委托收款人至付款银行。但对纸质商业承兑汇票来说,就有两个流程,即委托收款银行至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至付款人的过程。这两个流程,特别是商票付款流程,很难保证在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因此,《支付结算办法》为承兑人付款规定了一个“宽限期”。电票时代与纸票类似,电票时代只省去了票据在途传递的时间,但无法跳过付款人开户行与付款人之间的信息沟通。

The end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票交所时代。票交所时代票据兑付规则是基于《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确定。按照《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票据不分银商票都应在到期日经提示付款后付款。区别是银票由银行自己应答,商票由银行根据商票承兑人账户情况代其应答。票交所时代第一次票据兑付时间规则上与《票据法》完全一致。但从信息传递路径看,票交所时代依然是由持票人发送至承兑银行或承兑人开户行,票交所并未实现持票人向商票承兑人直接提示付款。因此,在商票兑付场景中仍然存在付款人开户行与承兑人之间的通知环节,但是《票据交易管理办法》通过由付款人开户行根据付款人账户情况代付款人应答这样的方式进行了简化。这显然是一步好棋,但同时为付款人开户行增加了风险。因为,委托付款应基于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如果没有委托协议,那么付款人开户行代付款人应答的行为就涉及无权代理,即使该行为是由《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因此,小虾米在这里建议各商业银行应检查在票交所上线后有没有与票据用户签订“授权扣款委托协议”。如无,记得打赏,我把你们法务的工作干了。

文字丨票据小虾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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