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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最新票据业务监管意见”其背后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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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来到了2019年7月的下旬,大暑已至,全国天气都进入炙烤模式!高温、暴雨同时来袭,又热,又潮,又酸爽。 在这炎炎夏日,监管部门不辞辛劳,为我们票据圈送来了阵阵凉意,一周之内两份重量级票据业务监管文件, 真可谓是防暑降温的佳品,一时间大家都躲进

时间来到了2019年7月的下旬,大暑已至,全国天气都进入炙烤模式!高温、暴雨同时来袭,又热,又潮,又酸爽。

在这炎炎夏日,监管部门不辞辛劳,为我们票据圈送来了阵阵“凉意”,一周之内两份重量级票据业务监管文件, 真可谓是防暑降温的佳品,一时间大家都躲进空调房内,认真研读文件,对照自身,发现不足,认真整改,合规经营!

本周监管部门为北子公众号所立下的“周更五新”提供了大量的讨论素材,7月24日,北子刚刚就银保监会关于财务公司的票据业务监管要求进行探讨。

7月25日,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就发布了《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京银保监发〔2019〕248号),这也是今年来地方监管局针对票据业务的一篇重量级文件,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亦可能带来引领全国的示范作用。

下面北子就该文件尝试用自己的角度进行解读,同时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北子所看到的文件背后的深意和“爱”!

文件解读

读完《监管意见》的总体感受是:业务水平非常高!恩威并重留活口!字里行间存深意!风险防范抓本质!健康有序为发展!票据是个好产品!

1、业务水平非常高!

北子不得不称赞,北京局的这一文《监管意见》是多年来北子所见到所有关于票据业务监管的银监文件中,业务水平数一数二的一篇,北子个人认为能代表银监体系最高水平的票据监管文件。

之前一次有这种感觉,还是在看到2015年的203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那次北子留下深刻印象的感受是监管有高人,能将当时票据业务中存在风险的点第一次准确的罗列,并提出了警示(虽然文件中间有部分表述仍然可能带来不同理解,可以更为完善一些,但一针见血的指出问题,还是让市场人士竖起了大拇指)。

北子认为,这一次北京局的《监管意见》感觉是更胜一筹,在强调业务监管的同时,还能读出其中对于保护票据业务发展的充满“爱”的深意!

2、恩威并重留活口!字里行间存深意!

相比较与前期北京局向属地金融机构征求意见时候的那一版本,正式下发的《监管意见》将措辞进行调整,为业务留下了活口,并未一刀切的禁止。

当时在征求意见稿中是“限制办理异地客户票据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异地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票据直贴业务”、“限制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暂停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以商业承兑汇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或对象的同业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

正式发文《监管意见》将“限制”“暂停”“不得”等禁止性措辞调整为“严格审慎”、“原则上”等留有活路的措辞,这为复杂多样的现实社会经济活动各种情形保留了可能性。北子认为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支持实体经济的表现,并非一刀切的全面禁止。同时,还将业务回归到对于当地注册企业、当地经济的支持上面来,一定程度降低了短期的影响面,保证经济活动的合理运行。

北子认为这措辞的转变及字里行间的背后,代表了北京局是认可票据这个产品在支持实体经济中的确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非人云亦云的就说“票据业务有问题”“票据业务是坏东西”的,而是苦口婆心的提示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的审慎和规范的开展业务,将票据业务更好的发挥起支持实体、支持中小企业的道路上,别让个别的票据违规现象来扼杀整个票据业务对经济的功劳贡献,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

因此,北京局从“限制不得开展”到“严格审慎开展”之间区别为在于:一个是“死”,一个是“生”!!!

北子还在字里行间还看到,北京局将风险防范的重点更加侧重于“商票”和“商票直贴”,而非银票。说明北京局内部应该是认可银票的风险相对可控及有序,或者进一步说明他们认可“银票的风险更多在承兑环节,而商票的风险在于贴现环节”,这和北京局逯剑和张虎所写的《票交所时代完善票据业务监管的若干建议》一文中“银票贴现可不审核真实贸易背景,商票贴现应加强审核真实贸易背景”的观点一致。

3、风险防范抓本质!健康有序为发展!

北子仔细研读《监管意见》,通篇可以感受到北京局的核心目的在于让票据业务健康有序并持续发展下去,而非像过去很多监管文件那样,简单的提出某些“违规概念”,但并不明确概念含义以及指导如何防范风险及如何合规开展业务。在《监管意见》的三个“规范”中明显感受到了北京局在字里行间措辞的选择和具有实操指导的明确监管意见。

过去文件中,关于真实贸易背景多数的提法为“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或“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这次《监管意见》中,用了“规范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如何“规范”,文件也在后面一一道来,充满了实操落地的指导意义。同时,文件充满包容的对于已办结的违规业务,规范要求为“不得叙作”,这中间蕴含的北京局的“爱”真是把北子看的感动不已啊!

在风险防范方面,文件抓着票据业务办理中的本质问题,通过明确的规范具体操作手法,直打问题的“七寸”,将票据业务中带有“其他目的”的操作手法进行了规范,规范这些具体的操作手法后,其实那些存在风险和违规的业务模式也就无法形成闭环,无法存活下去。这种“降维”打击,只打具体操作环节的手法,真正展现了北京局的业务水平!

4.票据是个好产品!

总结下来,仍然是票据是个好产品!票据是联通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非常好的一个产品,一头在实体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流转、延期支付、融资的功能,一头在金融市场中将资金引导向实体。《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可以在严格管理、严格规范的同时,看出了对于票据业务的认可及风险防范。

5、北京局《监管意见》的无奈

北子给予了《监管意见》正面和积极的评价,但文件仍然存有无奈,文件中最后一句“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道出了无奈之处。

(1)各地方局的政策受到限制

各地监管局需要依据“会里”的政策范围下制定针对地方的监管政策,因此地方监管局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相对较小。在会里没有明确政策突破时,地方局无法创设突破性的规范;在会里政策进行收缩和严打的时候,就算地方局认为某个点不是问题核心,地方局也必须要严格执行,这是基本的纪律。

这也是为什么《监管意见》只是部分实现了他们在学术文章中的主张,而无法前瞻性去实践一些突破性的看法。

(2)银保监会业务政策的不够统一

目前大家可以看到,我们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按着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而非按着业务品种进行分类的,所以对于票据业务,大家可以看到许多不同的文件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类型进行规范某类业务的,因此才会有针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监管意见、针对财务公司的票据业务监管意见等等,这客观造成了业务规则的不统一。

地方监管局虽然可以对于辖内机构出具统一的业务政策,但又受制于上一条所提到的“无奈”产生较大的掣肘。

解读总结:《监管意见》展现出了监管部门业务能力水平,字里行间的能够看到监管部门对于票据业务的思考和转变,此篇监管意见可能会成为未来银保监体系对于票据业务监管的范例。如银保监会不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文件,其他地方局会不会跟进,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文件正文

解读“北京最新票据业务监管意见”其背后深意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北京分部:

为深化金融乱象治理,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遏制资金脱实向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辖内票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审慎办理异地企业票据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非辖内注册企业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应对此类企业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客户名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异地企业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原则上应以与辖内注册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企业、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

二、审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慎办理以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或其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或对象的同业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福费廷、保理、质押等业务,应建立严格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应配备专业的合规、风险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经济实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商票相关业务,应实施严格的企业授信管理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动态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办理商票直贴、保贴、保兑、保证等业务,原则上应以辖内注册企业或以辖内注册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企业为客户对象。

三、规范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成立时间、实缴资本、营业收入等与业务金额严重不匹配的客户办理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不得以承兑行授信额度审查代替贴现申请人资质审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应严格执行纸质发票、单据等原件签注政策。已办结的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无法证明贸易背景实性的,不得叙作业务。严禁为存在购销合同关键要素表述错误、购销合同与发票或其他单据逻辑不一致等情形的企业办理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办理以大宗商品贸易为背景的票据承兑和商票直贴业务,必须审查与商品交割相关的仓单、提单等单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应根据企业近年来经核实的财务数据、成立时间、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结算模式等综合审慎核定企业年度票据业务发生额上限。

四、规范票据业务资金审查。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业务担保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质押存单、质押理财产品投资款)来源于贷款或其他债务性资金、直贴资金。严禁票据直贴业务资金违规回流至贴现申请人任一前手;存在违规回流的,不得为同一贴现申请人叙作业务。

五、规范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全面从严监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保证金、理财产品、存单等高比例质押担保方式办理的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严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上述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调节资产质量、违规吸收存款、接续到期理财产品等监管套利行为。不得以风险程度较低为由放松对高比例担保票据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六、及时报送业务信息。我局将票据业务监管月报表纳入区域特色报表体系。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当月前10个自然日内通过数据采集平台报送前月数据,并且严格确保数据准确。

七、严厉惩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严守合规底线,强化内控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落实风险防范责任。我局将在后续监管中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内部严格问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相关业务或市场准入等监管强制措施。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7月23日

文/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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