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接触过直贴,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异父异母的亲兄弟北兄总结的。很到位。问题的基本答案是:大致有四个文件(颁发或者批准者分别为人民银行、国务院、人行、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或者间接提到贴现开户问题,其中时间最新、效力最高、数量最多的三个并没有说贴现一
没接触过直贴,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异父异母的亲兄弟北兄总结的。很到位。问题的基本答案是:大致有四个文件(颁发或者批准者分别为人民银行、国务院、人行、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或者间接提到贴现开户问题,其中时间最新、效力最高、数量最多的三个并没有说贴现一定要开户。司法解释甚至表述了不在贴现机构开户的票据权利仍然会受到保障的思想。
《立法法》规定了各种制度的效力: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因此,结论是,贴现可以不开户。
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如下:
1、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它的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必须“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这个文件最早,意思很明确。要开户。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国务院批准的东西。第十条提出“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此处的“银行”,并没有特别指出要是贴现机构。想必起草者有所考虑。
3、《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人行颁布的文件。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仍然是模糊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
它的描述相对间接,但效力最高。第五十六条是这么说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自己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语境中精神是“承认了非贴现开户”存在,且承认了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