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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可以回头背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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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子在翻看《票据法》的时候,看到了第69条,想到经常有银行机构的朋友问北子,票据能否回头背书的问题。今天一起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回购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转让背书,又称还原背书、回还背书、逆背书。 举例:A将票据背书给B,B又

北子在翻看《票据法》的时候,看到了第69条,想到经常有银行机构的朋友问北子,票据能否回头背书的问题。今天一起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回购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转让背书,又称“还原背书”、“回还背书”、“逆背书”。

举例:A将票据背书给B,B又背书给C,C和A也有业务往来,将票据又背还给了A,这就是回头背书。

北子知道,好多银行小伙伴是因为没怎么碰到过回头背书,不知道有没有法律障碍,想找一下依据。

票据可以回头背书吗?

我们就看看《票据法》怎么说的?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第69条认可了回头背书。持票人可为出票人,亦可为背书人,法律均没有禁止,可见回头背书与一般普通背书的效力没有存在差别。

但回头背书在追索权的行使方面,存在了一定限制,但简单分析亦不难理解。

情形一:持票人为出票人

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背书流转举例为:A(出票人)——B(收款人)——C(背书人)——D(背书人)——A(背书人/出票人)

对出票人A而言,既是出票人,又是背书人。根据第69条,背书人身份的A无法向其前手追索,也是因为这些前手也是出票人身份A的后手。

他们之间可以互相追索,如可以追索就进入了死循环。

情形二:持票人为背书人

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背书流转举例为:A(出票人)——B(收款人)——C(第一次背书人)——D(背书人)——E(背书人)——C(第二次背书人)

对C而言,既是第一次背书人,又是第二次背书人,根据第69条,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候,对其后手(第一次背书的后手)无追索权。

因为C第二次背书的这些前手,D和E,均为C第一次背书的后手,当C可以追索他们的时候,DE亦可追索C,又是一个死循环。

C第二次背书后的后手,其本来就没有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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