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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保理业务模式的实务分析》一文的学习笔记(一)

每日一贴 北子 评论

上周五北子和大家一起学习了Bill小虾米同学 从上海金融法院票据代理案件思考至票据资管基础资产研究 ,法院通过审判主张票据代理下严格的显名主义,坚持票据的文义性,小虾米的延伸研究进一步讨论票据资管基础资产的问题,使人受益良多。 学习同时,引发北子

上周五北子和大家一起学习了Bill小虾米同学从上海金融法院票据代理案件思考至票据资管基础资产研究,法院通过审判主张“票据代理”下严格的显名主义,坚持票据的文义性,小虾米的延伸研究进一步讨论票据资管基础资产的问题,使人受益良多。

对《票据保理业务模式的实务分析》一文的学习笔记(一)

学习同时,引发北子的思考,在商业保理业务领域,通过票据对于应收账款进行确权的模式较为流行,相关模式是否也存在理论瑕疵或风险?此外,在商业保理市场上,票据保理存在哪几种模式?这几种模式有何优劣?

北子带着这些疑惑和好学精神(自我夸奖的癖好改不掉),有幸通过网络搜索到“姜志强”童鞋在2017年10月12日发于公众号“高杉LEGAL”的文章《票据保理业务模式的实务分析》(票据保理业务模式的实务分析),文章条理清楚,论述严谨到位,强烈推荐!

因为没获得“高杉LEGAL”的授权,北子无法直接转载,大家可以点击上方的链接去“高杉LEGAL”查看原文。北子在学习笔记里对文章的核心观点和论述进行整理,同时谈谈自己的浅薄理解,供各位小伙伴们参阅和共同学习。

当然首先要感谢姜志强的大作!下面为北子学习中整理的知识点(红色字体为北子的个人理解,绿色字体为整理内容,蓝色字体为文章原文):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介绍背景和目前模式)

1.开展保理业务有两类主体:银行和商业保理企业(商务部门批准)

2.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因此,应收账款是保理业务的主要标的客体】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而受让应收账款,根据法律结构的需要及自身对风险的控制,应受让的一个合法有效、清晰确定的应收账款。

3. “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之前,应对拟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确权。” “从特殊风险项分析,超过29.1%的保理案件中出现了虚假贸易特殊风险项。”保理业务的核心难度和风险在于应收账款确权。应收账款实质为债权,保理融资在于债权转让,而我国并无“债权登记”的法律制度安排(我国有物权登记)。因此,保理业务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时候,核实债权瑕疵问题和确权问题(北子理解确权是为了防止债权的多头转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

4.实际业务中,便产生了“票据保理”,即保理业务中,伴随着票据(指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授受。(通过票据来确权成为商业保理目前常见的确权模式。一是票据的无因性和文义性使得免去应收账款的瑕疵审核、有效与否;二是票据的再融资便捷,应收账款难以再次转让)

保理公司通过保理业务取得票据之后,1、无需关心已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有瑕疵、是否虚假;2、无需关心已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能偿还该笔应收账款,仅需关注票据承兑人的信用;3、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理公司的再融资难的问题。

5.票据保理的操作模式有三类:

1)先保理后票据,指应收账款债务到期时,债务人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来偿还应收账款;

2)先票据后保理,指保理商对已被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基于风控而将票据背书给保理商【因为保理商只能做应收账款融资,而票据签发或转让行为的“原因关系”(即引起票据行为的基本法律关系,如贸易、服务等)本就产生了一笔应收账款待支付,保理商对于“原因关系”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那么债务人是原因关系的债务人,债权人为申请保理业务的申请人,票据为保理商用来确权的风控工具,规避应收账款的审核的复杂和繁琐】;

3)只票据。这个模式更为直接,保理商将票据本身的远期支付款项作为标的应收账款,然后对这个票据项下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北子认为,第三种模式是直接将票据在到期的付款责任作为应收账款,这样的实际上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票据的承兑人,而债权人是票据的持票人,所以保理商实质为了做票据业务,而通过票据到期支付是一种应收账款来进行切入而已】

最后,第一部分将问题进行提出:

1、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之后,是否可以据此接受债务人签发/转让的票据?

2、债务人已签发/转让票据给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是否消灭,是否可以继续基于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

3、保理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保理方式受让票据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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