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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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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和业务创新方式不断深化,电子商 业汇票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部 分风险因素,导致一些风险事件的 发生,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不稳定 因素。本文结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具体案例,分析风险点并提出应 对建议。 一、案件简介 2016 年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和业务创新方式不断深化,电子商 业汇票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部 分风险因素,导致一些风险事件的 发生,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不稳定 因素。本文结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具体案例,分析风险点并提出应 对建议。

一、案件简介

2016 年初 B 公司通过 H 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关联 Z 公司等 多个公司,连续开出 9 张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共计约 450 万元。B 公司还就其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 承兑汇票结算保理融资事宜与 W 商业保理公司签署保理合作协议,

并与 W 商业保理公司的关联企业 A 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融资合 作协议,利用其互联网票据投资平 台开展所谓的票据融资。期间,B 公司的关联企业 D 公司为 B 公司 开具或背书转让的票据提供担保。

同时,Z 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也均 和 A 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就商业承 兑汇票在线平台融资服务签署融 资服务合同。

2017 年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B 公司未能按期兑付, H 银行在承兑人(B 公司)账户 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未代承兑 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W 商业保理公司将 B 公司和 Z 公司 等多个供应商告上法庭,将 H 银 行未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 理签章一事投诉至人民银行。在该 案件中,B 公司在与关联公司无真 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 况下开具多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利用互联网票据平台进行融资,通 过资金空转套取资金。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存在的风险

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准入门槛低

该案例中,B 公司在 H 银行 通过该行企业网银客户端开通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根据《电子 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企 业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只需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码,并在接入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接入机构只需对客户名 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 主体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 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即可。作为接入机构 的银行在给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 票服务时,仅需对企业基本信息 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缺乏对企业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

产供销关系等进行深入了解和审 核 ;盲目鼓励企业签发、收受和 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对电 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 人进行信用评级。

由于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需上传 合同、发票等资料,也无需抵押、担保等手续,即可随意出票,门 槛很低。如果关联企业通过互联 网票据平台将票据以质押或背书 转让方式进行融资,则易导致票 据到期后不能及时兑付,从而产 生信用风险和金融风险。

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 功能不健全

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存在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的网银 客户端功能参数设置及操作流程 不一致等情况,使电子商业汇票 的流转存在障碍。虽然支付清算协会在 2016 年底印发了《电子商 业汇票系统客户端功能标准及操 作规范》,但仅在其第 3 章第14条 要求各接入机构在保持电子商业 汇票客户端个性化的同时,按照系 统录入要求在贴现界面必输项中设 置贴现方式、贴现利率(年利率)、

贴现行和清算方式(票款对付/非 票款对付)等4项内容。由于该规 定未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的 功能给予更详细的说明,导致部分 商业银行存在电子商业汇票接入系 统功能不完善。当企业有异常操作 现象,如 B 公司短时间内大量开 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H银行系统 不能自动作出相应提示。在 B 公 司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H 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权限通过该 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查看票 据状态,导致未能及时代承兑人作 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因电子商 业汇票客户端功能不健全,导致银 行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 子商业汇票信息,存在给票据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3. 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签发电 子商业承兑票据存在风险

我国《票据法》第 10条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 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商业 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 4 种承兑方 式,承兑的前提均是要有真实交易 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由上可见, 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是票据开出的前置 条件。本案中,B 公司及其供应商

(实质为关联企业)在没有真实交 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在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并不 可靠的情况下,开立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并交由关联企业通过互联网 票据平台进行融资套现,实现票据 空转,有可能使资金转移至股市或 房地产市场,催生出大量泡沫,不 仅影响银行对实体经济增长的支 持力度,削弱信贷功能,也加大了 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

4. 票据保理业务存在票据贴现嫌疑

本案例中,B 公司及其关联 企业通过 W 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关 联的互联网票据投资平台实现企 业融资。W 商业保理公司在明知 B 公司开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 是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关系的情况下,仍和 B 公司及其 关联公司签订协议,开展实质意 义上的票据保理业务,关联公司 Z 公司等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 给 W 商业保理公司。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商 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 规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 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而形成的 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 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 付款请求权。因此,W 商业保理 公司基于受让票据项下的应收款叙 作保理业务是不合法的,存在票据贴现嫌疑。根据《商业汇票承兑、 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 发〔1997〕216 号)规定,只有金 融机构可以开展票据贴现业务,W 商业保理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擅自 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属非法行为。

5.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法律地 位缺失

针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监 管,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电子商 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制 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 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 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 通知》等相关文件。然而《电子商 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均为人民 银行的行政规章,层级较低,一旦 产生票据法律纠纷,司法机关在认 定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只能将 该办法作为参考,当该办法与《票 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 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 律或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时,必须严 格优先适用上位法。如今,电子商 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贴现等过程已全部实现电子 化,电子交易的签章只通过电子签 名的形式实现。但我国《票据法》

尚未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 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学界也普遍认为电子签名不符合《票 据法》第4条和第7条规定的签章 规则,不承认以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支付结算方式。因此,电子 商业汇票在受法律保障方面会受到 一定影响。

三、意见建议

1. 提高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标准

现实中,企业开通电子商业 汇票业务的标准较低。建议银行在 给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资信状况、产供销关系等进行审核 和了解,并针对企业账户余额是否 充足及是否存在电子商业承兑汇 票延迟承兑或拒付情况,每年对企 业开展一次信用评级。银行可根据 评级情况对企业采取年度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开票总金额或笔数的 限制,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可停止 电子商业汇票服务。

2. 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客户端功能

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支付清 算协会和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统 一的、较为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客 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接 入机构统一和完善与网银客户有 关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方便企 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同时也 方便银行进行有效管理,建立健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功能,可 进一步优化系统功能,强化安全设 置,规范业务操作,提升风控水平,降低操作风险。

3. 优化电子商业汇票流程

一是严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准入环节,严格依据“了解你的 客户原则”审核企业相关资料,通 过工商企业信息查询、企业征信查 询、上门核实、法人面签、查看财 务报表等多种手段,确保电子商业 汇票系统准入客户身份、业务意 愿、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风险要 素的真实性,严防客户恶意接入 系统。二是在承兑环节,严查票据 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对经营规模 与交易金额不符的企业、持票量过 大的企业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承兑人与收款人之间是否为关 联企业等应重点关注。三是建立黑 名单制度,尤其应对逾期付款或拒 付情况进行梳理,将超过一定标准 的企业记入黑名单,并记入企业征 信记录。四是探索采用保函、保证 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 用,鼓励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 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 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评级信 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

4. 建议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纳入征信系统

当前,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 融资贵难题,一旦企业持有的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出现贴现难、流通性 差、兑付不及时或不兑付等问题, 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不 利于企业发展。建议人民银行进一 步加强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监管,特 别要加强对出票单位的信用管理, 加大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 不按期兑付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其 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其不能再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5.建议修订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随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不 断发展,《票据法》在电子商业汇 票业务上适用的矛盾与冲突会愈 加明显,修订《票据法》或为电子 票据专门立法已迫在眉睫。以国外 经验来看,美国于 1999 年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并与《统一商 法典》有关票据的相关法规共同规 范电子票据业务 ;德国于 2001 年 制定了《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 法》;韩国于 2004 年制定了《电子 票据发行及流通法》。

笔者建议,我国应结合《电 子签名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管理办法》对《票据法》进行修订 和完善,通过《票据法》同时规范 纸质票据与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 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的繁荣与发 展。同时,监管部门要正确引导、控制风险、明确底线,明确互联网 票据平台信息中介服务商的功能 定位。建议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牵头对票据融资进行监管,研究出 台有关票据融资的指导性文件,完 善互联网票据平台信息披露和风 险提示,将互联网票据平台纳入行 业自律组织的指导范围,制定自律 规范,明确票据平台的准入标准、信息发布标准,加强信息披露。经 营互联网票据业务的机构必须获 得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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