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票据法》没有关于票据代理的专门性规定,仅在《票据法》第5条规定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票据法》没有关于票据代理的专门性规定,仅在《票据法》第5条规定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越权代理)。
除上述原则性规定之外,《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代理没有禁止性规定。实务中,因为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和付款人往往不在一地,为了节约票据异地交付和背书的往返成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出现了大量的票据代理行为,如代理承兑、代理贴现等。基于票据行为的特殊性,有效的票据代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
2.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
3.有代理的意思表示;
4.代理人签章。
票据代理签章示例
如图,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集团公司向工行广东××支行办理贴现业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集团公司与工行广东××支行签订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授权广东××集团公司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汇票贴现的全部手续。广东××集团公司向工行广东××支行申请贴现,在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并在汇票上注明“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签章”,表明了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的意思,加盖了代理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票据代理行为合法。